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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在审理强奸案中,根据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法律特征,运用四看四判断来正确定性,依法判决,取得较好效果。 看被告人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判断是强奸罪还是流氓罪。 强奸罪和流氓罪的犯罪故意、手段和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但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流氓罪中调戏、侮辱妇女相似,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奸淫的行为。如陈国民强奸一案,被告人的历次口供均供认  相似文献   

2.
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3.
李文燕同志在《区别强奸罪与流氓罪的关键是什么》一文(载于1984年第2期《法学》,下简称《李文》)中认为,以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作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关键是不妥当的,他提出区别二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对此,笔者不敢表示苟同。首先,《李文》在论证中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所谓犯罪动机,是指  相似文献   

4.
论强奸行为的转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奸行为的转化,是指同一行为人对同一对象的前后非正当性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性质转化,即通常所讲的先通奸后强奸,或者先强奸后通奸的转化。但是,严格地说,应当是由不具刑事违法性的非强行奸淫转化为具刑事违反法的强行奸淫,或者由具刑事违法性的强行奸淫转化为不具刑事违法性的非强行奸淫。因为通奸按其本义,是专指有配偶而与人奸淫,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奸淫。这种前后非正当性行为的性质转化,是否影响其强奸妇女行为的刑事  相似文献   

5.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轮奸行为的认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侵害的女性遭受的是被轮流奸淫的事实。轮奸仅是一共同事实行为,行为人在奸淫意识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构成,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蒋某(18岁)、罗某(16岁)是朋友关系,其中蒋某为在校生,罗某已在社会打工。被害人史某(13岁)是初二学生与蒋某在学校认识。2012年12月21日晚,蒋某、罗某将史某带至宜兴市某镇一宾馆房间内(双人间),一开始三人在房内上网、打  相似文献   

7.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很难区分。稍有不慎,不是放纵了罪犯,打击不力,就是发生冤假错案。强奸和其他非法的性交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也都发生了性行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那末,如何正确认定妇女的真  相似文献   

8.
我认为,胡建龙强奸一案,应该定为强奸未遂罪。乍一看案情介绍,很容易被犯罪中止的假象所迷惑。但是,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就不难看清掩盖着的犯罪未遂的真相,分清胡在故意犯罪中是哪个阶段的犯罪。为此,从三个方面加以剖析: 一、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吗? 胡为强奸女青年,先后四次停车,并有企图强奸和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的行为,这是共认的事实。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胡是在什么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的。李养田同志说:“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我认为不对,胡是在意志  相似文献   

9.
我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刘某等人的行为(指被害人落井前的行为)之所以构成流氓罪,理由与世昌同志看法相同,不作详述。仅就刘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谈一点看法。首先,被告人客观上有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分两个阶段:白某落水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流氓罪的特征,是单一的流氓犯罪行为。白落井后,被告人的行为由作为的流氓犯罪行为转变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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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放弃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某日李某、张某、王某将被害人曹某(女)骗至某宾馆,进入以李某名义租用的客房。其后,三人共同使用暴力将曹某控制,李某、张某让王某实施奸淫。王某见被害人曹某十分恐惧和害怕的样子,心生怜悯,借口不喜欢这种类型的女子,未实施奸淫行为,仅坐在一旁旁观。接着李某强行奸淫了曹某,而张某不顾曹某哭泣,欲行强奸,但因生理障碍未能得逞。  相似文献   

11.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我认为此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件较为特殊的案件。因此对于强奸行为导致的血缘上的亲子关系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明确的认定。本案的焦点在于:1.张某有无作小男孩父亲的权利?从事实上讲,双方对于认定小男孩系双方的儿子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小男孩确为张某强奸方某后怀孕所生。从法律上讲,小男孩应是张某与方某的非婚生子,因为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于女(旧社会称为“私生子女”),强奸怀孕到孩子出生虽然不是父母双方“意志统一的结晶”,但可看作是产生亲子关系的法定原因,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因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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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法学评论》1983年3·4合刊中的《对误以为女性的男性儿童施行强奸而致死人命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定何罪》)一文后,对此文认定被告郭六社前一个犯罪行为是强奸既遂,我有点不同意见,试述如下:《应定何罪》一文认为:"被告郭六社的犯罪行为虽未能实现奸淫目的,但他具有强奸决意,以暴力手段实行强奸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据刑法第139条第3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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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某地所属十一个县市女性犯罪的情况作了一次调查。一九八三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底止,该地区各县(市)法院共判处女性罪犯279人,占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4.41%。从该地的情况看,当前女性犯罪以刑事犯罪为主,经济犯罪的较少。刑事犯罪中又以流氓犯罪突出,其次是拐卖人口、伤害、重婚、杀人等犯罪。这五类犯罪人数共209名,占了74.91%。 1.流氓罪。在犯流氓罪的女性中,没有发现因寻衅闹事、殴打无辜群众,情节恶劣而构成流氓罪的。女性犯流氓罪主要是性犯罪。如所东靖流氓集团案被判刑的七名罪犯中,女性就有三名。主犯何放娟,女,25岁,某县井边乡村民,自八二年年底起,就与首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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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善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人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人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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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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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崔亚强,男,22岁。电白县下洞区坡田乡人。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崔的朋友李×邀崔用自行车搭其女朋友刘×及同村女青年王×到李家玩。崔搭王在回李家途中故意加快速度甩开李等人,到某路口时,便走小路准备把王搭回自家。王见状下车责问为什么不去坡心李家,崔说天已黑,不识路而把王骗回家中。王见夜深,人生地不熟,只好在崔的房间过夜。王刚睡下,崔便来叫门,王先是不肯开,后被迫开门,崔即冲入房内,关上门对王搂抱摸乳侮辱,要求王与其同睡。王挣脱跑到崔母房间,要求崔母送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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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奸淫"实际上是指强奸。"奸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妇女被拐卖之后至拐卖行为既遂即妇女被卖出之前的拐卖过程中。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虽然从保障处罚实质合理性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从坚持处罚形式合理性的角度看则经不起推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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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有无强奸,这一问题一直在刑法学界引起争议。最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案件作出了构成强奸罪的判决,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对传统刑法理论及社会价值观的一次重大挑战,在刑法学、婚姻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本文拟就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性质等问题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是中外刑法学界共同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法学界持否定态度的大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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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践中,不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表现很多,下面略举几种: 1.作不适当的改变定性辩护致被告人轻罪变重罪。某律师为一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有轻微暴力,被公诉机关以流氓罪起诉的被告××辩护时,提出改变定性辩,认为“××的行为不符合流氓罪的特征,不构成流氓罪,至于××构成其它什么罪我不管”。结果法院承办人因律师提出改变定性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还是以流氓罪科刑。 2.阅卷不认真,脱离事实马马虎虎辩。有的律师出庭前不仔细查阅案卷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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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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