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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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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燕同志在《区别强奸罪与流氓罪的关键是什么》一文(载于1984年第2期《法学》,下简称《李文》)中认为,以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作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关键是不妥当的,他提出区别二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对此,笔者不敢表示苟同。首先,《李文》在论证中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所谓犯罪动机,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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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贵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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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胡建龙强奸一案,应该定为强奸未遂罪。乍一看案情介绍,很容易被犯罪中止的假象所迷惑。但是,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就不难看清掩盖着的犯罪未遂的真相,分清胡在故意犯罪中是哪个阶段的犯罪。为此,从三个方面加以剖析: 一、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吗? 胡为强奸女青年,先后四次停车,并有企图强奸和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的行为,这是共认的事实。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胡是在什么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的。李养田同志说:“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我认为不对,胡是在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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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刘某等人的行为(指被害人落井前的行为)之所以构成流氓罪,理由与世昌同志看法相同,不作详述。仅就刘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谈一点看法。首先,被告人客观上有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分两个阶段:白某落水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流氓罪的特征,是单一的流氓犯罪行为。白落井后,被告人的行为由作为的流氓犯罪行为转变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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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放弃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某日李某、张某、王某将被害人曹某(女)骗至某宾馆,进入以李某名义租用的客房。其后,三人共同使用暴力将曹某控制,李某、张某让王某实施奸淫。王某见被害人曹某十分恐惧和害怕的样子,心生怜悯,借口不喜欢这种类型的女子,未实施奸淫行为,仅坐在一旁旁观。接着李某强行奸淫了曹某,而张某不顾曹某哭泣,欲行强奸,但因生理障碍未能得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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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我们对某地所属十一个县市女性犯罪的情况作了一次调查。一九八三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底止,该地区各县(市)法院共判处女性罪犯279人,占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4.41%。从该地的情况看,当前女性犯罪以刑事犯罪为主,经济犯罪的较少。刑事犯罪中又以流氓犯罪突出,其次是拐卖人口、伤害、重婚、杀人等犯罪。这五类犯罪人数共209名,占了74.91%。 1.流氓罪。在犯流氓罪的女性中,没有发现因寻衅闹事、殴打无辜群众,情节恶劣而构成流氓罪的。女性犯流氓罪主要是性犯罪。如所东靖流氓集团案被判刑的七名罪犯中,女性就有三名。主犯何放娟,女,25岁,某县井边乡村民,自八二年年底起,就与首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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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7):15-17
案例1
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善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人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人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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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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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崔亚强,男,22岁。电白县下洞区坡田乡人。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崔的朋友李×邀崔用自行车搭其女朋友刘×及同村女青年王×到李家玩。崔搭王在回李家途中故意加快速度甩开李等人,到某路口时,便走小路准备把王搭回自家。王见状下车责问为什么不去坡心李家,崔说天已黑,不识路而把王骗回家中。王见夜深,人生地不熟,只好在崔的房间过夜。王刚睡下,崔便来叫门,王先是不肯开,后被迫开门,崔即冲入房内,关上门对王搂抱摸乳侮辱,要求王与其同睡。王挣脱跑到崔母房间,要求崔母送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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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奸淫"实际上是指强奸。"奸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妇女被拐卖之后至拐卖行为既遂即妇女被卖出之前的拐卖过程中。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虽然从保障处罚实质合理性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从坚持处罚形式合理性的角度看则经不起推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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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