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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目前企业集团已逾千数.企业集团的组建,为增强企业活力、完善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也有一系列问题存在: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经济联合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如何处理?怎样防止不求实效、一哄而起?怎样加强企业之间的凝聚力,保持联合持久性?等等. 一、什么是企业集团?有何特征? 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大型企业为骨干,由一定数量的,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等单位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谋求统一规划、协调利益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性组织. 企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一)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参加集团的单位,都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出现了企业集团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企业集团已近2000家,“八五”期间国家计划组建100个大型企业集团。目前,企业集团已成为十分流行的企业组织名称,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企业集团概念不清,法律地位不明,造成了人们认识上和实践中的极大混乱。本文拟对企业集团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一些探讨,以促进立法,使企业集团依法健康发展。一、国外企业集团概念和法律地位的探讨及启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形式大致上经历了自然人独资企业到自然人合伙企业再到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企业集团导源于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它的产生、发展,猛烈地冲击了旧的经济体制,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发挥了企业分散的优势集合成群体的优势,使企业的生产力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紧密结合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在企业集团蓬勃发展过程中,深入认识和研究企业集团的法律类型及法律特征等问题,及时制定企业集团立法并予以实施,就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消除企业集团发展中不利因素和消极后果,促进和保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集团可归结为四大法律类型,即法人型企业集团、合伙型企业集团、契约型企业集团、复合型企业集团。不同层次的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和促进不同种类的企业集团都能健康发展,发挥各自特有的作用。 (一)法人型企业集团。法人型企业集团是指由集团成员之间通过共同投资或相互参股等形式组成的,由国家或经济、技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公司通过投资,控股参与等形式组成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联  相似文献   

4.
企业集团是由一定数量的有内在联系的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目的和谋求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形成的经济组织。集团内多层次的组织结构是构成集团的重要法律特征。这种多层次组织结构特征是由集团内成员企业或公司财产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和在集团内的作用及其各自的功能不同所决定的。企业集团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组成。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  相似文献   

5.
企业集团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过程中,企业集团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企业集团能否沿着健康的轨道发育和成长 对我国经济的振兴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组建企业集团有几个法律问题亟须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6.
两级法人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两个以上的企业发起成立一个企业集团(公司),并赋予它以法人的地位,发起成立企业集团(公司)的各个企业仍然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但在新设的企业集团(公司)和原有企业之间确立一种稳固的纵向关系。企业是企业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的人财物、供产销等各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支配权利。这即所谓两级法人的模式。两级法人概念最初出现曾受到法学界的责难,但近几年来大有既成事实之势。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成果之一。本文认为,两级法人的模式并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正果,而是法人制度发展中的病变。  相似文献   

7.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找到了一个突破口,这就是横向经济联合,其内容:一是经济技术合作,二是企业的联合。目前全国已形成一个横向经济网络,上海则是这个网络中的重要环节。到1986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联合体达37700多个,上海市组建的企业集团有102个。从上海市来看,横向经济联合的成效,至少巳在三个方面显示出来:其一,形成了新的企业联合体,这些联合体有的叫联营公司,有的叫企业群体,有的叫企业集团,形式多种多样,层次各有不同,但都是新的经济实体。它们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乃至生产经营方式等都与原来单个的企业有质的不同,具有更多优势。其二,横向经济联合使诸个企业产生活力并形成合力,这就是新的生产力。上海这几年面对国家计划体制转轨和价格放开的严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企业集团的审批问题在探讨企业集团的审批问题之前,我们先得研究一下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因为它是审批企业集团的依据。在我国,企业集团是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它的组建与组建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考察我国组建企业集团的实践经验,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一般为:  相似文献   

9.
当前,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中需很好地注意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性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民事性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又以民事性的法律关系为主,并且是产生行政性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仅仅从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来分析,就难以概括租赁经营的本质和全貌。我们之所以确认它具有两重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前者由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计划性和国家组织与领导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后者由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点和市场调节的机制所决定。这种法律关系都是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为了保证这两种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顺利实现,两者之间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10.
企业集团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余向阳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就中国特色的企业集团来说,其法律概念应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基于统一管理而组成的经济组织。它与人们经常提及的西方国家的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等现象有着或多或少的共性。但西方的这...  相似文献   

11.
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已经有很长时间,并频繁出现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但我国法学界一般并不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作概念上的区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既存在量的差异,又存在质的区别.其量的差异表现为:关联企业是两个企业组成的一组企业,企业集团是两个以上企业组成的一群企业;其质的区别表现在:关联企业有股权、契约、身份三种纽带,企业集团仅有股权一种纽带.  相似文献   

12.
企业集团的组建问题是一个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建的问题。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建意味着:在法律观念上,应认识到企业集团是一个矛盾的集合,它是已经形成支配与从属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在企业集团的构建上,应注重运用资本参与机制,并通过企业购并作为其实现手段;在企业集团的立法问题上,应立足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种关联企业法的调整模式  相似文献   

13.
1986年以来,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与扩大,企业集团应运而生.截止1989年,我国冠以“集团”的公司或企业群体已达1300多个.企业集团的迅速形成,扩大了某些名优产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企业集团的大量涌现,为完善企业集团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综观企业集团的现状,却大有一哄而起,蜂拥而上之势,暴露出一定的盲目性.即使某些企业集团已趋于成熟,仍然不免存在某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鉴于我国企业集团的现状和我国尚未颁布关于企业集团规范性文件的客观事实,研究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企业集团的内外部关系,给予企业集团以初步模式,是法学界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仅就企业集团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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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创建中的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它是适应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需要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形式。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它既带来我国传统企业形式的某些法律特征.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主体要求具备的法律要素,从企业形式上讲它是一种结纠本。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立法对其进行调整.笔者试就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法律特征及法律适用问题论述如下。一、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中的“股份”与股份制的“股份”重义是相同的;其中的“合作”讲的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因此,给股…  相似文献   

15.
企业集团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入世使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国际、国内竞争。为壮大规模、提高竞争实力,许多企业将选择企业集团这一国际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为此,本文探讨了企业集团的基本法律特征,企业集团形成、运行实践与公司法、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的完善,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破产债务的处理等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新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法制建设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6.
韩国典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物权性典权和债权性典权两种类型,且债权性典权的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已成为韩国居民居住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债权性典权关系中,韩国法律注重保护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典权人的利益,这与中国典权传统以来保护经济地位较弱的出典人的利益是完全相反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典人与典权人经济地位的差异越来越小,仅仅注重保护出典人的利益,无疑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借鉴韩国有关保护典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目前《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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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调整企业集团的规范,多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零散,并且权威性也不够,其中的一些规章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在适用中也没有可操作性,尚不能为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立法的滞后使人们对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有人把企业集团混同于联营,认为《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体的三种规定,是分析企业集团的主要依据。有人认为若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为企业或联合式,则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若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为合同式,则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把企业集团视为法人,则会产生“两级法人”之说,此说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精神,导致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责任的混乱。  相似文献   

18.
一、明确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据学者研究,企业集团这一称谓是我国和日本使用的名词,一些国家使用的是“财团”、“公司集团”、“康采恩”等名称。这些名称虽然都表达了企业间组织或财产联合发展的现象,但因各国立法的不同,在具体理解上各有差别。我国近年来企业集团发展迅速,但企业集团的法律上的概念至今没有统一。学者们对企业集团的概念有多种说法。企业集团概念的不统一,造成法官审理涉及企业集团案件的困难。国家体改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对企业集团的描述是:“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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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深入广泛开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国营企业要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同投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情况,其中提出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这个新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具体、肯定的规范可供遵循。因此,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应具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合营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只应具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联营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联营说)。这两种观点的各自理由可以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得到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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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定性问回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实践具有超前性,法律具有滞后性。由于全国尚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法规,故股份合作制企业尚不具备法律地位。如在工商登记时,就没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行法定名称,这给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也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把股份合作企业列入民营企业之中,实际上这种定位是模糊的,其内涵也是不确定的。我国目前的刑法、民法、经济法在处理产权关系时,都以经济成分为界定标准,以全民、集体、个体、私营来划分。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究竟属于哪一种经济成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其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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