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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问题的思考,首先必须遵循两个规则,第一是逻辑,第二是辩证。所谓逻辑规则,就是我们思考问题一定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逻辑,不要死钻牛角尖。骑着白马的是多情的王子,一般不认为是无情无义的唐僧。带着翅膀的人是天使,一般不认为是“鸟人”。其次,我认为思考还必须遵循辩证规则。之所以讲辩证规则,主要是要说明青年律师劣势和优势的切换问题。老子曾说过“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意思就是说祸福都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会互相转化。“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说的也是这个道理。青年律师在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初来乍到,初出茅庐,难免知名度不高,案源匮乏,业绩不好。其实,案源、业务、业绩用一个具体的符号或者慨念来表述,就是“钱”多或“钱”少的问题。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以避免误解。“钱”其实是一个中性的东西,钱可以办好事,也可以办坏事。讲到“钱”,我们律师也不必羞羞笞答、遮遮掩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讲到“钱”必然想到“赚钱”,有人说赚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是“靠人去赚钱”,第二阶段是“钱赚钱”,第三阶段就是“钱找人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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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1,(11):6-6
以三公公开支出为例,原来说不公开三公公开经费支出,现在公开有一个数字了,但是有一个数字老百姓还是不满意,就要往下,要细化到每一项上。到底出国是多少、买车是多少、公务接待是多少。如果再往后发展,某一天会更细,这个公务接待是谁来了,谁陪吃了,来了几个人,陪吃的几个人。这样会对我们的官场文化有实质性的变化。但信息公开要适度,总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们国家其实已经确立了这个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所谓不公开包括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国家秘密的,比如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其实还包括正在执法过程当中的过程信息,还有一些和公众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等,就是这些例外。这些例外在各国是通例,所以我想,该公开的要把它公开,该保密的,该不公开的,还不能公开。尤其比如说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像个人隐私,政府机关手里有大量公众个体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也不能公开。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也不能公开。对于一个正在侦办当中的案件,当然这个信息业不能公开。所以这是一个平衡,但是原则非常明确,一定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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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齐的检察制服,胸前佩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象征着国家的权力,象征着检察职业的崇高和威严。在常人眼里,检察职业是多么荣耀和神圣的职业。荣耀背后更多的是责任,崇高深处更多的是辛勤,神圣之间更多的是公正,威严之中更多的是清廉,信任之后更多的是业绩。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党总支部是一个由70多位党员组成的战斗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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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深入开展我院节能降耗工作,是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我院自身建设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效节约能源,更重要的是通过我院的示范表率作用,增强各级人民法院节能降耗意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节能降耗工作。节约能源,构建节约型社会,实质上是观念问题、文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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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的时候会想这样的问题,我是谁?其实这是人的一种自我反思,或者也可以说,是人在给自己进行一个定位。答案可以非常丰富,但是我想,可能每个人的答案都和他的职业有关联,一个人是干什么的,一个人一生在干什么。我,是一个律师。我是杨仲凯律师,这个概念模糊而又具体。我心目中的律师是怎样的,其实也可以归纳为,我,对自己怎样去要求,自己的人生怎样延展,怎样活下去。在想这样的问题的时候,本真的我和作为一个律师的我,撕裂成为两个人,一个是思考者,一个是游走在时光里的践行者,这种自我的要求,让两个我互相成为镜子,相互对照,试图达成一种完美的统一。我想,完成“我心目中的律师”的命题,叙事可能远比论说生动,不如就写一段往事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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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律师主义,也就是律师职业指导原则。在转型期的中国,律师是一个新崛起的实力团体,是一个富有的知识分子群体。律师是一个商人,在市场经济中,以法律服务换取报酬;律师行有余力,则还可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传播法律,或是一个学者,发展法律;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家,参政议政。在未定型的中国,人治与法治错综交杂,是一个乱世出英雄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律师,实质地位是商人和法律技术工具,但显然,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作为掌握法律武器的律师,作为富有自在的律师,不会满足这个卑微的地位,而会进一步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即成为独立的法律人,大者治国、小者维权,也正是律师的这种不懈追求,促进了法治。窃以为,转型期的中国律师应该秉承三种主义:自由主义,实用主义,马基雅维利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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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判例制度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参考作用,一是约束作用。参考作用,是指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判例的判决原则或法律理念是正确的,法官在审判时可以适用这个案例。而约束作用,是指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判例是错误的,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判例对法院有约束力,那么,法院即使认为这个判例是错误的,仍要遵从这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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