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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与发展是建立在竞争与垄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基础上的。在经济社会里,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前进动力,但是竞争机制会导致生产与资本集中,从而导致垄断的产生。而垄断又反过来遏制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因此,国家要运用法律对此行为进行制约,这就是所谓的反垄断法。而垄断在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与消极的双重作用使反垄断法在法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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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我国现阶段最严重的垄断形式 ,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对行政垄断的产生、运行以及规制的法律规范进行经济学分析 ,分别得出了行政垄断的产生是行政权力交易的结果、行政垄断的运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以及行政垄断规制法的行政法属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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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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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其所展示的内涵各不相同。泛泛地谈反垄断 ,既不合乎逻辑 ,也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违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 ,垄断有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而经济垄断又有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之分。通过对垄断涵义之分析 ,笔者认为 :行政垄断不应包含在反垄断法中 ,因为反垄断法只是市场行为法 ,它无力胜任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未来制定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只能是垄断行为 ,而不包括垄断结构 ,因为真正对竞争造成损害或威胁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因此对垄断结构的规制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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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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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垄断,而在我国,当前垄断的主要形态则是行政垄断。所谓行政垄断,是与滥用经济力而实施的经济性垄断相对的一种垄断形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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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反垄断法对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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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40-48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仅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法
定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架构存在诸多局限,其根源在于对政府行为规制
原理的曲解。经济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具有内生性,其单独或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因素交织,导致市场力
量的形成和滥用,理应全面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这没有突破反垄断法一般的分析框架。欧盟直接规制与
间接规制并行的规制范式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不必受专门规定的限制,而应更多地依赖一般分析架构
的作用,形成二元规制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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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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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本质及其救济——由“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起案件是以国家质检总局为被告的行政垄断案。尽管该案被一审法院拒绝受理,但该案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案中,国家质检总局以监管产品质量为名所进行的一系列干预市场的行为,仅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而无行为法上的授权,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构成行政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范围,因此,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者可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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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会产生诸多弊端,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为反垄断法在此类行业的适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其适用应以“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及成本效益为原则,在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对不同的业务环节采取不同的规制策略。通过科学配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权限,明确协调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冲突的规则,可实现反垄断法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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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垄断部门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相对方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而“市场份额”是一个极为复杂且难以精确的概念,其计算需要对竞争性的“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以确定竞争的区域;本文将市场按产品市场与地理市场进行了界定,确定了竞争的范围。同时考察了潜在竞争对市场优势者行为选择的关键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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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法不仅需要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务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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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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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规范中,面临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垄断区分问题,《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的重叠问题,管制与反垄断的冲突问题,以及反垄断理论的选择问题。必须以成本收益分析构建垄断行业之垄断评价体系,选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理论框架,明确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的界限,通过司法指南把反垄断法转化为企业市场行为的简明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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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告知义务——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其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我国目前医疗实践中医疗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告知义务立法不完善以及学界对医疗告知义务研究甚少。文章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从医疗告知义务之经济学基础、医疗告知义务之法学基础、医疗告知义务之履行及其评判标准等方面,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就医疗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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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围绕MFN条款产生的垄断行为逐渐引起各国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已经涌现出如“苹果电子书案”“亚马逊电子书案”“在线酒店预订(OTA)案”等典型案例。由于MFN条款具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双重效果,各国在规制MFN条款垄断行为过程中面临着适用原则选择、违法性认定依据选择和责任追究等多重分歧和困境。在市场高度集中、信息高度透明的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MFN条款的垄断行为可能更易达成,危害性也可能更为严重。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形成对涉MFN条款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体系和追责机制,防范和减轻MFN条款引起的限制竞争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