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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展开,阐述居住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消灭方式来阐述居住权法律关系的变动。结合现行民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论述对于法院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人能否遗嘱设立或合同设立居住权?在已有抵押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设立居住权是否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设立居住权后,法院能否司法拍卖?房屋被依法征收、被依法拆迁、被地震损毁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时,居住权是否消灭?为正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维护居住权人、居住权设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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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0,自引:1,他引:39
本文首先从居住权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了罗马法以及法国。德国物权法有关居住权的立法例;然后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就居住权是房屋这一财产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必然反映、居住权有利于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益、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有利于平衡房屋的利用利益等几个方面说明了在我国物权法中确认居住权这一他物权形式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物权法对于这种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应当以“居住权”概括之,并可以将之定义为:居住权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文章还对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居住权的效力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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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建立了居住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设立居住权制度。但是本文认为我国存在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空间。文中通过分析在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出了我国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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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限定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用益物权的种类不断发生变化。2005年我国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纳入了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物权法草案用专章共计12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这一制度的创新在法学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现就物权法中居住权的设立谈一下我的理解和看法。一、居住权的起源与我国居住权的定义罗马法的用益权中就已经蕴涵了现今所称的居住权。自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都设立了居住权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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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法是否要建立居住权制度,学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议,如今这一争议似乎已经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尘埃落定。本文从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目前关于居住权制度的两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反对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观点进行了辩驳,指出了在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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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居住权应当指法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应由债法调整。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法定性是其本质属性,但居住权的期限、权能等亦应当体现出适当的柔性。居住权的设立属于私事务,无需公权力的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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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制度,该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两者的协作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判断以及居住权创设的时间方面,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则,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当然继承原则;其次,在遗产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以及转继承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最后,在物权法中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该在继承法和居住权制度之外类推质权人的用益规则与地役权滥用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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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建立了居住权制度,以此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没有设立居住权制度,但是我国存在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空间,现实生活中住房的紧缺以及经济条件的限制等等都决定了居住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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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物权立法在即,对于要不要设立居住权制度,学界意见仍不统一。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际社会生活的考察,努力拓宽研究视野,找寻居住权更为重要的适用领域和立法需求,明确提出居住权绝不仅限于保护离婚妇女和保姆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性”居住权,而且还包括现代社会所广为需求的“投资性”居住权。在拓展视野的基础上,作者对居住权的功能重新定位,变社会性居住权为社会性居住权与投资性居住权并存,使得居住权在传统的保护弱者的功能之外,具有更大的技术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满足人们利用财产的形式上的多样性需求,更好地贯彻权利人的意志。在此认识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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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首先,居住权具有支配性并排斥他人干涉。其次,居住权还具有对抗力,即在居住权关系期间,如果所有权人在未明示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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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案外人往往基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房屋共同共有、买卖、租赁、家属扶养关系等情形,以享有居住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主张排除妨害其占有、使用房屋的强制执行。居住权概念法定之后,居住权人作为一部分特殊主体,明确以享有居住权这一物权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从概括权益到特定权利的变化,使得涉房屋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愈加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并未进行明晰规定,存在异议审查程序空转、缺乏对生存权利保障的实体性规则突破等问题。本文建议强化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实体审查,结合执行实践适时制定未登记居住权的效力优先认定、不符立法目的形式居住权的特定条件下除去等实体性突破规则,探索异议程序中设立裁判型居住权,切实保护特殊群体的居住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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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2):105-118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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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西法东渐时却没有被我国民法所借鉴。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学界对于是否引入居住权意见不一。文章从分析居住权的概念及其源流入手,探讨了我国是否能够引入居住权以及如何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上设计居住权诸问题,以期能为居住权这一理论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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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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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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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曾经产生过很大的争议。虽然最终公布的《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关于居住权的讨论就此停止。本文从我国对居住权的讨论谈起,在介绍了居住权的产生及其在法德两国的发展后,得出居住权是一项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而且不能被其他制度取代。从我国目前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房价较高的具体国情来看,我国迫切需要对居住权进行立法,来解决没有房子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