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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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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  相似文献   

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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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知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放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取消了外币结汇长期执行的单笔额度限制,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此前,境内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结汇时,如果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可凭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如果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以下,由银行审核该外汇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果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须先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  相似文献   

5.
解读一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13项金融业务,而且这些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第29条)对于那些按照资源原则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第31冬、解读二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这条规定是考虑到外资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实际困难,从而作出的缓冲性规定。(第15条)解读三采取自原的原则,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遵循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解讯四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第4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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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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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结汇和售汇徐冬根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8条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的规定,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实行结汇和售汇外贸法律制度是中国加人多边国际贸易体系的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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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3年1 2月2 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 0 0 3〕第7号公布自2 0 0 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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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2 0 0 4年第14号[公布日期]2 0 0 4 6 2 5 [类  别]经济法·对外贸易[施行日期]2 0 0 4 7 1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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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11):97-97
1、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第二,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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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6 30 [类  别 ]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 ]2 0 0 4 7 1[文 (令 )号 ]第 6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 ,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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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16项事关百姓生活、企业行为以及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开始正式实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将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将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这16项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有关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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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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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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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办法》分总则、假币的收缴、假币的鉴定、罚则和附则,共5章21条,目的是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据介绍,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所称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线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办法》将于2003牟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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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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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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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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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第6 5号令[公布日期]2 0 0 4 6 2 3[类  别]经济法·技术监督[施行日期]2 0 0 4 8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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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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