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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原企业的营业重组方式,可能是分立、合并、减资、分立与合并相结合或整体变更,也可能是营业转让或者未经法律承认的营业出资。以“净资产折股”等术语表述公司化改组,规避了出资类型限制和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使发起人向新公司转移原企业债务的行为合理化。在原企业债务纠纷中,企业改组的法律性质成为争议焦点。司法解释试图平衡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其表述上的紊乱阻碍了司法政策的贯彻。公司化改组之表述及相关司法困境的法律根源在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过度限制,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过于严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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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法人转移财产成立新法人后诉讼主体的确认刘玉秋,张东波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新旧两种体制的冲突日益明显,长期生活在计划调控保护伞下的多数企业随着"断乳"的阵痛,随之出现了一些企业的分立、合并和破产,以及以此为借口的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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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矿山企业基于国家政策实施分立破产,经与某贷款银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原矿山企业统一从银行贷款由拟分立企业使用的942万元贷款划分到拟分立破产企业,待分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核销。后银行在分立企业破产前将此笔债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而引发企业与资产公司之间债权担保纠纷,这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理清政策性破产中的分立破产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此起政策性分立破产引起的债权担保纠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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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再论“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正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于民法商法是其核心,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就有“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之分。本人主张“民商分立”,反对“民商合一”,并认为“瓦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是不可能的。一商法和民法不仅在指导思想、价值取向等理念方面具有根本的区别,而且在具体法律制度方面,也是格格不久的。第一是合同制度。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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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本化经营的法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重.点和关键,是企业的资本化经营。《公司法》在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引进了国有企业资本化经营的法律概念,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企业"国有国营"的模式。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多层次性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多元化,在法律上产生了"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法律拟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拟制"两个理论问题。投资主体的法律拟制,通过真正主体、名义主体、受权主体和拟制主体来展现,为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法律结构的创设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拟制,通过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产权的联系与区别来展现,从而把国有企业资本化经营这一经济学概念法律化了。国有企业资本化经营在投资主体的法律拟制和产权的法律拟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必要的法律原则,其中特别要强调资本经营拟制与生产经营拟制分立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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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十多年来的探索和试验,终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地运行,则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为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法学界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但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即究竟采取民商合一主义还是民商分立主义以及别种模式的具体构想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上,都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实践要求相距甚远,本文在此仅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同仁指正。一、民商分立历史根源的分析在现代法律中,不论立法模式如何,商法作为调整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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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时代背景下两法呈现出一种“藕可断、丝仍连”的状况,本文无意讨论二者应当合一还是分立,只想理清二者的关系,抓住二者的本质和法律精神,使二者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互动、互补、交融,从而共同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二者应有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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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矿山企业基于国家政策实施分立破产,经与某贷款银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原矿山企业统一从银行贷款由拟分立企业使用的942万元贷款划分到拟分立破产企业,待分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核销.后银行在分立企业破产前将此笔债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而引发企业与资产公司之间债权担保纠纷,这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理清政策性破产中的分立破产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此起政策性分立破产引起的债权担保纠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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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因公司分立具有概括承受分立公司全部或部分营业或财产的效力,因而势必将影响公司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应在兼顾公司治理权利的原则下,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确立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以填补我国劳动法在保护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其正当权利的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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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企业法制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框架,构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当前企业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回顾我国企业法制所走过的路程,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企业的法制工作,应从两个大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建立一系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使企业行为规范化,为经济增长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其推动力主要来自于千千万万个市场主体,即企业。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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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经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刘一杰,施汉生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改革目标的今天,重视广大身处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强弱、法律素质高低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深刻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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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企业法人分立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企业法人分立之后,原来的企业即随之终止,企业法人分立之后原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就只能、也应该由在企业变更基础上设立的企业法人来承受,而不能一笔勾销,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其债务由分立后的那个或那几个企业法人承受,具体份额多少?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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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商法构成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私法的主要内容,但立法模式却迥然不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民商立法,既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民商立法的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跳出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窠臼,走新的路子:将商法“一分为二”,分别纳入民法和经济法,构建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又符合当代民商立法发展趋向和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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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103-109
一、企业重组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企业分立、合并、资产转让、股权收购等等。其中有些企业重组涉及用人单位法人人格变动,而有些企业重组不涉及用人单位法人人格变动。前者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法人人格的变动,这种人格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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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法和私法制度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伟目标的确立,我国进入了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新的社会结构体系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转型时期,法制建设如何才能适应这一需要呢?这无疑是摆在我国法学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近来,在法理学界,在法律体系上是否应划分公法和私法,或者说是否应建立公法和私法分立的制度,展开了一些学术争论。这一争论对于解决法制建设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疑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几点想法,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一、西方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和理论依据划分公法和私法并非中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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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推行,企业原有的经营方式愈显弊端,绝大多数企业普遍施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中包括企业整体承包和企业内部的车间、班组、门店或项目承包。经营方式的改变,将责权利与经营者直接挂钩,刺激了经营者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使其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多变地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寻求发展,给不少企业带来了转机和活力,其功不可没。但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企业承包中出现了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企业及其主管机关、法律部门以至全社会的关注,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以促进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