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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中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人复制通常是指少量地、非公开地复制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供复制者个人使用。私人复制行为性质的认定与技术发展关系密切,曾经无足轻重的私人复制,在数字技术特别是网络环境中成为版权利益流失的重要原因,版权法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也由"无须理会"到重新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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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德国 2 0 0 3年 9月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仍然确认了“私人复制权” ,但同时又首次规定了著作权人进行反复制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私人复制与反复制是德国著作权法中的一对矛盾 ,《德国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当前和今后都不能对“出于纯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进行限制 ,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法》在有关“私人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关系上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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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1,(1)
私人复制长久以来主要表现为手工抄写,因而立法对之一直未有专门的制度安排。随着复制设备及介质的家庭化,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逐渐受到著作权法的重视,补偿金制度的创设,即是许多欧美国家针对私人复制的负外部性所作出的制度回应,但也有中韩等少数国家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并未构建补偿机制。实际上,本质为"庇古税"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回答其是否属于外部性理论"胡闹"的产物,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中亦存在诸多实操难题,因此,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应对私人复制的制度安排值得肯定。随着计算技术、互联网产业、云服务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供需两侧均与机械复制时代大相径庭。从市场原则出发来看,私人复制将更加没有"生存空间",因而补偿金制度已无构建之必要。刚刚完成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坚持了过去的正确选择,即使云服务时代仍会有零星的私人复制行为,现行立法也足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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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著作权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模拟版权时代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本文以现在争论激烈的临时性复制、私人复制等问题为切入点,在总结学者们观点的基础上,为我国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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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今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传统概念在网络新环境下又有了新的内涵与更广阔的外延。本文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后,结合诸多学者观点,就目前争议较大的临时复制和私人复制问题加以讨论,以期探究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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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的经济属性和技术特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为私人使用而复制作品是传统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经典条款,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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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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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3条在该法过去的10余年实践中备受瞩目。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35条对这一条文做了实质性改动。本文试对该条修改前后出现的问题略作论述,请同仁斧正。①一、修法难点1.《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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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版权制度始终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当下,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领域,音乐成为最活跃的元素。MP3格式、P2P技术的运用,使音乐文件的私人复制轻而易举,数字技术严重威胁版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群体围绕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较量日趋激烈。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私人复制领域协调权利人、技术发明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我国可参考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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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管制贯彻于合同关系始终,亦即管制呈现为结构性介入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技术形态仍是私法性的,但国家管制借助于这些技术,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全面渗透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要方面,并集中落实在对劳动力交易对价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成本的控制上,其稳定就业和提高劳动力交易价格的劳工政策目的十分明显。同时,国家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的设置,在劳动关系持续发展过程中充当着启动并引导"当场交易",维系劳资关系动态平衡的实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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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个人使用"一般是指以非商业个人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多数情况可与"私人使用"通用.但从狭义上理解的话,"个人使用"与"私人使用"二者严格意义上其内涵并不完全一致.通过对"个人使用"的国外立法现状梳理,并对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进行规范阐释,有助于对著作权法意义上"个人使用"的进一步认识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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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司法应该且能够以私法手段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规制。性骚扰行为无法列举穷尽,应当授权法官根据上述特点自由裁量。性骚扰行为本身是多种行为的集合,因此,不同的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权利。从司法角度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贞操权,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解释来论证性骚扰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规定的现有具体人格权出发,认定性骚扰同时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多种权利的侵犯。就解释论而言,雇员遭受性骚扰,雇主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就立法论而言,性骚扰行为的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以及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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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6,(5):5-11
科学合理的界限划分,是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造、促进社会进步制度目标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的独立性与地域性,使各国著作权法公私界限的划分呈现不同样态。这些不同表现形式的背后,是诸多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些影响因素中,著作权基本原理、科学经济的发展水平、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等,虽程度不一,但均对各国产生了影响,是界限划分的共性因素;而各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传统与法律体系,仅对本国产生影响,则属于界限划分的个性因素。共性因素与个性因素的区分,要求著作权立法应在尊重共性因素的同时结合自身个性,维持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之间的良性平衡。而在涉及域外法律移植时,则应重点关注本国是否存在与域外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土壤,防止制度移植水土不服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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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议案,请求审议。同年12月23日至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初审。由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否应当修改,是否应当授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信息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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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复制权与展览权合理使用规则初探——ARRIBA案的评介与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案情简介 本案(LESLIE A.KELLY v. ARRIBA SOFTCORPORATION )1涉及到把传统的版权法适用到快速变化的因特网和因特网搜索引擎.原告Leslie Kelly,是一个专业摄影师,他拍摄了许多美国西部的照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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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是指未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者基于某种特定行为,或与直接侵权者之间的特定关系而承担的责任。本文梳理了外国版权法中有关“间接责任”的立法体例,对“帮助侵权”、“替代责任”、“从属侵权”和“许可侵权”等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间接责任”与各国的国情和立法政策密切相关,缺乏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应在完善版权立法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成败经验,建立适合中国的“间接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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