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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宁食药监规发[2018]3号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4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进一步推进  相似文献   

2.
<正>津政办发[2015]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5月12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  相似文献   

3.
<正>宁政办发[201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  相似文献   

4.
正津政办发[2017]7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1号)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实施,规定《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鉴于两个暂行办法正在  相似文献   

5.
<正>SDPR—2015—0500006鲁食药监发[2015]4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1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  相似文献   

6.
<正>青政办[2015]2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社会法人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24日青海省社会法人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社会法人信用行为奖惩力度,促进社会法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令[2013]第631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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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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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7月13日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和民政部等国家部委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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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0.
<正>济建发[2014]1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奖优惩劣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济南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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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7]5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4月5日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6]92号),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政治素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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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2016]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起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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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财农[2016]87号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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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诚信南京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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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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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16]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我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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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邮发[2017]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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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6]21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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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办字[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  相似文献   

20.
<正>SDPR—2015—0500005鲁食药监发[2015]4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1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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