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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津政办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分别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人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2.
《天津政报》2014,(6):13-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津政办发[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0日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形成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相似文献   

4.
《天津政报》2014,(8):12-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
<正>津政办发[2014]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  相似文献   

6.
《天津政报》2012,(21):11-13
<正>津政办发[2012]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2年10月25日  相似文献   

7.
《天津政报》2009,(17):9-13
<正>津政办发[2009]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津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3月3日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  相似文献   

9.
正津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0.
<正>津政办发[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1月12日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1.
<正>津政办发[2015]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9月29日天津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办法市商务委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摩擦包括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12.
《天津政报》2014,(5):43-45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天津市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保护和管理。  相似文献   

13.
<正>津政办发[2017]4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2日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委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  相似文献   

14.
正津政办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1月13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15.
<正>津政办发[2017]2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  相似文献   

16.
正津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7.
《天津政报》2012,(19):2-3
<正>津政办发[2012]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8.
《天津政报》2015,(4):5-8
<正>津政办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2月6日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正津政办发[2016]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8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社保局  相似文献   

20.
正津政办发[2016]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海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6月21日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天津海事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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