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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法院的判决不会受到行政的干扰,能顺利得到执行,法院的权威得到尊重,那么,谁来出庭又有什么关系呢?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的"民告官"案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60%。在"民告官"案件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60%,这个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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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载: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徐湘平甘愿出庭当被告,以支持原告——某村的诉讼。笔者读后十分感慨,不禁为之叫好,叫好有三:一、民告官的勇气。自古就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如今的农民为什么胆敢告起"父母官"来了呢?因为当今的中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足鼎立,构成了我国三大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的象征。民事诉讼是民告民,刑事诉讼是官告民,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老百姓能够告官,除了勇气外更有法律作为保障,这实在是民主与法制之一大进步,中国之一大进步。二、市长的胆识。常言刑不上大夫,是指为官护官的一种旧习气,实质是司法不公平不公正的体现。徐市长勇于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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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该由谁出庭应诉?目前本市各级法院正积极倡导和支持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和旁听。不久前,静安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亲自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许多媒体都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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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但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证人出庭率绝大多数地方不超过5%。”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曾就河南省某基层法院在过去五年的证人出庭案件进行统计,得出的数据令人吃惊:其中应出庭的证人有4213人,而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46人,其比例竟然只有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证人不出庭导致许多案件无法查明。案件无法查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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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中国的“民告官”从此有法可依。然而当时,公民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机关也怕当被告、怕出庭应诉、怕败诉:法院则面临着社会的种种压力,出现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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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4月20日报道 ,云南“四不”交警支队漠视行政诉讼吞苦果 ,这起“四不”行政诉讼案引起多方关注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警支队因为对百姓的“民告官”之举采取完全不理睬的态度———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 ,最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败诉。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的“四不”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输掉官司“顺理成章”。红河州交警支队漠视行政诉讼只能自吞苦果。依我之见 ,这起典型案件具有某种警示意义 :行政诉讼没有“特殊被告” ,公安交警部门也不例外 ,漠视和藐视行政诉讼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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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此举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先河。为“民告官”打开了法律通道,颠覆了几千年来形成的民不与官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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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下,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行政诉讼中的困难和问题远未根本解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一直备受关注。据统计。全市1997年至2005年,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16件.所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的仅为2.2%,不出庭应诉、不举证的为0.62%:二审行政案件均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这种现象虽说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直接相悖,但多少折射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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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桐梓县检察院自去年11月份起,全面实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目前,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已达122件190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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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政府威信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是,行政首长出庭不出声现象却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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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分注重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而忽视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结果造成公民对法律尊重、对法治的信仰意识缺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治已成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障碍。通过扩大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范围、重视执法公正等措施,可以培育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治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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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证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等分别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及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程序。由于法律赋予侦查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力范围、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出庭所指向的对象、诉讼地位、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分别予以研究。本文仅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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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初二《思想政治》教材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第113页)有这样一段话:“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所谓‘官’指的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它不包括我国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加深学生对“民告官”的理解,教材随后编写了一则阅读材料——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因违反法律程序,滥用职权被公民陈某起诉的案例,用以说明“民”是可以告“官”的,“民”是可以告倒“官”的。 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比较含糊需要明确。 第一,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