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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审判管辖及地域管辖。相应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也对检察机关案件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依法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类来源特殊的案件。经分析现行法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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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案件管辖不同,经常发生相互移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因管辖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关键要看案件的主罪性质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管辖,对于主罪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立案侦查,对于主罪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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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而国外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没有与我国立案管辖相类似的分工,在他们看来,侦查、起诉活动是诉讼的准备,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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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划分职能管辖的主要根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及其严重、复杂程度。职能管辖既是追究犯罪的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又是司法机关各部门承担的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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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将职务犯罪案件指定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查处的情况日渐普遍,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导致被指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后,在案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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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特点及原因所谓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时,与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不一致,且属职能管辖变化或者尽管罪名一致,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除贪污贿赂类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罪名进行职能管辖划分的,这种划分较好地考虑了三机关的权力特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是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或者法院判决时,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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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冲突,常见的有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对案件的定性有分歧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循,各地、各机关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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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各部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划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论述,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制定更为完整、科学的职能管辖划分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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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管辖,即制度规范确立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归属,亦即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管辖权的具体范围。要高效准确地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督促公共权力廉洁运行,就必须从我国宪政体制的实际出发,结合职务犯罪的机理和侦破职务犯罪所必需的条件,科学合理地配置职务犯罪的侦查管辖权。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的研究,不仅要理性地说明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哪个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最为合理,还要厘定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与相关机构如纪检监察部门乃至公安机关的职责界限。一、职务犯罪侦查管辖的不同观点及评价职务犯罪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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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中认知案件特点→依据案件特点确定办案思路→按照办案思路展开侦查工作,这是刑事侦查的通用模式,侦办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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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管辖秩序、保护当事人的管辖权利提供了制度保证。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甚少,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为此,本文大胆建议废除送管辖制度。就这种改革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了粗浅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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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关于脱逃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认识不一的情况。比如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网上追逃行动中,2009年8月,笔者根据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统计,发现涉及脱逃罪的有2575人,其中监狱脱逃犯多由监狱主办侦查,看守所、拘役所脱逃人员多由公安机关主办侦查,也就是同一种罪名的刑事案件、同一种脱逃类型,目前全国由不同司法部门管辖。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司法部门对脱逃罪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司法管理活动脱节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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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主办与协助、共有管辖权案件的分工与协商、移送案件在级别管辖中的对应与衔接.当一人涉嫌数罪,分别由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管辖时,宜采以监察机关管辖为主,以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两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当监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宜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系统内的级别管辖调整,同时应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审判机关协商,以确保级别管辖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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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现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公司资金罪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而广泛的内外联系,此类案件应归为一类,统一由检察机关管辖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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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补充侦查的具体应用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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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诉法颁布后,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国家六部委的联合做出了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为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和第九章的渎职侵权案件。经过这几年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中央部署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以来,对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少人提出应由检察机关统一侦查商业贿赂案件,但也有相反的观点。本文试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在分析他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商业贿赂应由检察机关统一侦查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