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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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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援助”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2.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相似文献   

3.
民国时期已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北京政府采用的“指定辩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的以公设辩护人制、平民法律扶助、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为内容的法律扶助制度,是民国时期两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民国时期开展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制度是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向文明、民主发展的突出表现。  相似文献   

4.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构建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公设辩护人的概念在我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却极为混乱。可以借鉴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援助中心下,有选择性地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辩护律师指定办公室。针对公设辩护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配置外,还需要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以确保辩护质量。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法律援助中一项重要制度,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指定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并贯穿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建立专门法律援助队伍,同时建立指定辩护律师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能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刑事辩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和探讨,以便在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完善律师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制度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予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7.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实现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我国自 1994年初由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拟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法律援助的本质及我国法律援助的模式选择等问题作以探讨 ,为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一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8.
律师从哪个诉讼阶段开始参与诉讼活动.进行刑事辩护,这是直接关系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重视和解决。一、现行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及其存在弊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ilo条第二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参加诉讼,但是由于法律对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以前的诉讼过程中能否参加诉讼规定不明确,就形成了目前我国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即人民法院确定开庭以后,经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为辩护人后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辩护。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  相似文献   

9.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相比,在提供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偿性,服务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服务类型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在制度性质、管理体制、服务场所和对象、服务专业类型与分工、服务便捷程度和制度规范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0.
一、病症 依笔者管见,律师参予刑事诉讼实践表明,主要存在以下病症: 病症之一:指定辩护不付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11.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12.
无偿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人提供的一种免费辩护服务。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标识,法律援助制度之有无及其完善程度实际上是一国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鲜明体现。自从1495年英格兰规定穷人享有对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起,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确立了几百年,并逐渐从民事法律领域扩大到刑事法律领域。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有责任保证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还很不完善,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要抓紧时间在刑事辩护领域建立无偿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理性、务实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正在全力推进,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控方的举证责任,并由此进而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一般不受限制、监控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知悉控方证据的权利;重新界定辩护人的职责,取消辩护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并增加和强化程序辩护的内容,承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突破刑事辩护的现实瓶颈。  相似文献   

14.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被告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而且被告人应当有权自行行使阅卷权。在具体案件中,仅靠辩护律师并不能起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被告人予以配合,而被告人配合的前提是能够亲自阅卷。辩护制度要基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建立,而非国家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特殊信赖,赋予辩护律师较之被告人与其他辩护人更大的阅卷权,并非源自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告人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即应享有阅卷权,但这也只是一个保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比例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全国8个省市试点铺开。推进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毋庸质疑,但应警惕不切实际的虚无主义改革,应将其置于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正当性、现实性考量,结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分级出庭"改革进行实践探索与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6.
国家责任的有无是现代法律援助与传统法律援助相区别的标志。现代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在立法上、经费上、机构设置上都有充分体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晚但起点高,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与发达国家比还有距离。为缓解法律援助的需求矛盾,我国在确定国家是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同时,又将法律援助规定为律师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特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置的防护墙,为更加全面有效地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政府应建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彻底根除律师在工作中的经济顾虑,扩大援助适用阶段,将各阶段刑事法律援助的审批权赋予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功能,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范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活动。  相似文献   

18.
当前司法改革中,强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方式,但尚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强制辩护制度与强制指定辩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均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域外强制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启动方式、适用阶段、辩护自主性问题以及法律救济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我国而言,强制辩护制度对于完善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量刑标准、诉讼程序、诉讼全阶段方面着力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违反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可能产生证据资格和程序效力否定性后果,构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选择制度以及健全强制指定辩护质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律师不被允许继续参与庭审,通常发生在律师被驱逐出庭、主动退庭、未按时出庭或被法院认为不具备辩护条件等情形中。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承认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法庭权力被滥用,减少负面影响的“外溢”,也应当对法庭实施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包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由、严格界定作出决定的主体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机制。与此同时,还应系统性地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重视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  相似文献   

20.
序言在此论述的是辩护方针应该由谁决定的问题。我曾就此问题进行过多次的论述[1]。其中论述了辩护方针基本上应该由委托人自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的宗旨。这里,在论述以上要点的基础上,以由委托人决定的观点而可能产生的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一、谁决定辩护方针(一)关于在刑事辩护中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大观点进行比较。一个是监护人式的辩护观。它是指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者,应该客观地看问题,并采取能够取得最好结果的行动。按照这种观点,辩护的方针基本上应该是由作为专家的律师来决定[2]。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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