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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法学总是围绕着时事变迁转圈子?为什么相当多的法学家总是以论证某一政策、法律甚至领导人的著作的合理性为其使命?为什么一部法律颁布时,赞美不迭,而后才急于补救?为什么法学家对国家行为的干预不如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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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的贫乏,最终是法学家的贫乏,法学家的繁荣,关键取决于法学家的工作,本期发表的葛洪义先生的文章,向人们揭示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不能替代法学家们的研究方向,迷失方向的法学研究是文化品位所不能弥补的,本刊以为尹文与葛文从不同的侧面探讨了法学研究不断拓宽、拓深的问题,见仁见智,欢迎法学界同仁踊跃来稿,各抒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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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权力,但又区别于普通权力,一直以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点。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曾经在《法哲学导论》中指出:“几乎法理学的全部问题都集中在一个焦点上:自由裁量还是严格规则……”在我国,自由裁量权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就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合理选择的权力。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特殊群体,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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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十余年来,由一位“外行”知名学者无意间道出的“法学幼稚”论在我国法学界内、外均十分流行;而近年来法学界关于法学研究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讨论也无非是从更高的层面上对同一问题所做的反思;这一切都足以表明,我们的法学和法学家的确尚待发展和完善,而面对我国法制的缺陷,法学界也实在应承担某些重要责任。另一方面,虽然健全的现代法制是改革开放、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无可替代的载体,没有法制的现代化便不可能有社会和民族的现代化,但法制要走向完备,却须以法学的成熟为前提,因之,如何使法学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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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方向,应该是对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思辨、比较和对当代中国法律实际运作的实体分析及其设计。 当法学家脱离开中国法律现实运动的大舞台,又无视法律现象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时,法学家手中的枯笔又如何能具备历史的张力和时代的活力? 法学家的文化品位需要文化装饰,它至少表明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视野和新方法。十年来法学研究尚不成熟的主要根源之一,恰恰在于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中缺乏冷竣的理性思辨和激扬的人文主义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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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采访时,先生的许多话让我常觉羞愧。现在年轻人常把“退休”二字挂嘴边,但认真、坚定地说出“永不退休”的却是一位九旬老人 从高铭暄、王作富、陈光中到张晋藩先生,这是我采访的四位“90后”法学家。同样是法学界泰斗、学科奠基人,同样是90岁以上一生献给法学事业,除王作富先生已过世外,其他三位仍然在“超期服役”,每天坚持数小时的工作,但笑称“以工作为乐”“永不退休”“一生不悔”,堪称法学界“卷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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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口号背后的困惑 如今,国内许多法学院都提出一个口号:“培养跨世纪法学家。”但是,有多少学生是为了当法学家而进法学院?又有多少学生在走出法学院的时候就成了法学家? 当今社会并不存在一个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家首先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一员——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顾问和法学教师,而法学家的养成主要是靠个人潜心努力,而不是法学院教育。既然如此,一个声称要培养法学家的法学院,其实并不明白它究竟应该干什么和能够干什么,而争辩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匠”、还是培养法学家,其实是在为一个虚构的问题在消耗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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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七十——八十年代,西方国家法学中出现了一种称为“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tjurisprudence)的思潮。传播这一思潮的人主要是法学院的女性教授和学生。她们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但共同要求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特别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从思想渊源上讲,有些人持自由主义观点,也有些人倾向西方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的“批判法运动”(critical lawstudies movement,简称CLS)。批判法学家的观点众说纷纭,他们被认为是法学领域中的“左派”,即具有较激进的政治倾向,反对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形式主义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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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红灯停,绿灯行,是小学生都知道的规则,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还会屡见不鲜?有的群众遇到问题,为什么更愿意信访而不是信法?有的党员干部讲起党纪国法头头是道,为什么却仍然违纪犯法,最后发出类似刘铁男"我怎么会堕落成这样"的忏悔?正如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如果国家没有法治精神、人们内心对法治没有信仰、社会没有法治风尚,再刚性的法条、再健全的制度也难免沦为摆设。正如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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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制定引发了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法律界就这些问题的看法有许多争议。这些争议有的涉及比较复杂的交易行为,比如证券、股票市场的规则问题,但是大多数的争议还是涉及社会常见的交易行为,这些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水平。为什么有些学者提出了一看即知的荒唐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那些被社会看重的法学家却无法给予解说?为什么一些现行法律或者法律解释的规则,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后果,却总是得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青睐?我国民法学界长期接受的那种所谓的“主流理论”,有多少是建立在科学的法理基础上的?对这些问题,法律界应该有足够的反思。本文从几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出发,论述了部分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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