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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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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道富 《中国公证》2009,(10):46-47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债权文书的范围以及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审查的事项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也规定了签发执行证书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出具。  相似文献   

2.
民事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审结后执行不了,致使调解成了“空调”,判决成了“白判”。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严肃执法的形象。 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执行期限,即何时将案件执行完毕,未作明确的规定,使“执行难”问题更加明显的暴露出来。司法部门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作了这样的说明,由于民事执行工作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又强,不宜硬性规定执行完毕的期限。笔者认为这点说明并不能作为不设立执行完毕期限的理由。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包括自愿执行和强制执行方面。有这些措施来保证案件的执行,完全可以用足用够。如有钱可以执行钱,没钱可以执行物,无钱无物可以采取诉讼中止的办法将执行案件中止,这样既可以迅速将案件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裁定的正确,它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关键程序。立法者出于对死刑复核特殊性的考虑和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来对死刑复核的期限作出规定。一方面无期限的复核势必导致无期限的羁押,使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改判,这给被告人及羁押看守工作都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应当看到,每当一起严重犯罪的发生,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对司法机关的期盼,长时间无期限的复核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疑惑,这不仅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  相似文献   

4.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由此带来了操作上的混乱。我们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法院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随意拖延向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有的甚至在拘役或有期徒刑罪犯刑满时还未送达执行通知书,这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人为地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随着各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大部分看守所面临着超员关押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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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规定审理期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规定审理期限刘海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第159条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审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第一审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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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期限的两种不同意见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机关落实和实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就涉及行政机关何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适用该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中,就存在了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出于保障人权及对诉讼效率的考虑,对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对嫌疑人未捕的案件,却未规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嫌疑人未捕的案件目前虽说不多,但随着扩大取保候审等措施适用范围的呼声不断高涨,其未来有进一步增加之势。笔者以为,嫌疑人未捕的案件也应规定侦查终结期限。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未捕源于以下二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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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某剧院因债务纠纷被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剧院于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赵某995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剧院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赵某亦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1年8月,赵某又与某剧院协商签订了一份分期还款协议,截至2002年3月还款期限届满,某剧院仍未按协议完全履行。此时,某剧院尚有2839.5元未向赵某支付。对赵某享有的该项债权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丧失了就本案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理由是:《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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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事诉讼法第219第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的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明确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按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尽快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但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类似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未予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关于申请执行期限问题上存在几点争议,下面笔者浅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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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死缓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作为我国刑诉法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其目的是确保罪刑相当。但由于该规定多为概括性、原则性条文,尤其是对死缓复核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一方面,无限期的复核势必导致无限期的羁押,长期羁押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3日认定被告人赵某因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请省高院核准。省高院于1998年12月29日才核准了判决,长达两年之久。我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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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生效的再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一种认为,只要在再审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就应依法执行。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沈涧廷沈涧廷同志: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生效的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关于再审判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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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印赫男 《人民检察》2012,(15):70-71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而是分别界定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共同犯罪中止是当前我国刑法规范中的空白地带,也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疑难点。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规定的缺失和学理上的争论,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相当混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刑事司法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具体理由如下: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争议焦点是在个别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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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4)
目前由于法律尚未规定经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致使这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在时间上无限制拖延的情况十分严重。一是立案后迟迟不予开庭。有的拖延一年,甚至几年。二是案件在审理中审判人员随意决定延期审理,下次开庭遥遥无期。有的案件当事人左等右盼,总算盼到了开庭。岂料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借故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无期限的再次拖延开庭。三是案件庭审结束,定期宣判的,长时间不送达判决书。四是当事人上诉的案件,迟迟得不到二审结果。至于申诉案件的投诉则更是石沉大海、沓无音讯。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因没有规定审理期限,迟迟不予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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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的侦查期限,而没有对整个法定侦查期间作明确限制,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减少侦查的随意性,切实实现诉讼公正,应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建立疑案撤销制度,设置有关法定侦查期限的专门条款,并设置科学的超期侦查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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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个体户罗天亮因欠缴税款,被税务局处以应征税款1倍的罚 款,2002年6月9日税务局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罗天亮,罗天亮未申 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后税务局一直未找 罗天亮。2003年3月23日,税务局选择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因税务局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间,故法院裁定 不予执行。后税务局执法人员主动到罗天亮家中将电视机、电脑 各1台进行扣押。随即罗天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税务局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被扣押的电视机、电脑各1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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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计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编辑同志:某行政机关以某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大该单位作出数万元的罚款决定。该单位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起的期限内未提起的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五个月内,该单位分数次交付了部分罚款。之后近三个月,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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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决定)的,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十元至五十元。执行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申请执行费按千分之一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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