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这部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震动。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改革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探寻其改革规律,从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即安全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它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担保功能,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公司资本运行的结果来看,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反而影响了交易效率。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5.
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弱化,势必降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相应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关于工商机关对股权的协助执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权仍然属于工商机关登记范畴,工商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实现对全部股权或者相应份额股权的冻结与强制转让,但是,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还需要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进一步协调。关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股东的追加变更,因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股东的法定最低出资比例以及缴纳出资期限,"出资不实"将难以认定,执行程序可以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继续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相似文献
6.
7.
8.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9.
大陆法系及欧盟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在内,往往采用形式意义的狭义分配概念,分配仅指利润分配。在实质意义的广义分配概念下,如果某行为导致公司的财产无对价地流向了股东,即为分配。无论从正确适用资本维持原则、适当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立场出发,还是从统一法律规范、节省立法和司法成本的角度观察,实质意义的分配概念都具有制度优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抽逃,其经济实质与实质意义的分配相同。 相似文献
10.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研究生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切问近思青年论坛第1期在研究生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切问近思青年论坛是《研究生法学》编辑部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支持下精心打造的特色论坛。切问近思源于《论语》: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寓意本论坛将立足于社会现实,深度剖析学界前沿热点,以优秀博士生、硕士生与知名专家学者的对话为组织形式,给予青年学生展示自身研究成果的平台与机会,促进学术理论的深化探索与社会问题的深度解读。《研究生法学》杂志将同步设定专栏,发布论坛讨论成果。首期论坛的主题为《公司法》解释(三)相关问题探讨,我们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虞政平法官、公司法专家赵旭东教授以及王涌教授作为我们的主讲嘉宾。作为切问近思青年论坛的特色,除了邀请专家学者作为论坛的嘉宾之外,研究生的参与也是论坛的重头戏。本期报告中,两位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岳洋、刘斌与三位专家老师共同讨论,并作了富有启发意义的主题发言。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这一特色,让师生互动在台上展开。切问近思青年论坛将不仅仅是聆听大师智慧的地方,也是青年学子展示其新锐力量的平台,让我们共同期待。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市场活跃度,也极大的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更多的让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使得我国现行的一些公司基本制度受到了冲击和改变.本文指出通过新《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的修改,得出有利于保障公司交易安全的措施将极大的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协调,增强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相似文献
12.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此次修订的新《公司法》分别在第26和8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体现了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3.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於2014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的其他改革也将逐步展开。至此,这场已在深圳等地试点、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已然全面拉开帷幕。从重主体资格监管、轻市场行为规范到降低“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改革举措的“落地”不仅将助力政府职能转变,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落到实处,也会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好的条件。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日渐深入的同时,其法制保障亦在不断完善。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也将封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修改。本期特选取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的文章,解读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理清改革背景下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美国司法实践首创,之后该制度于英国、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但在法学理论界而且在法学实务界都发挥着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以成文法形式确认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规定的却太过于原则,本文将结合资本制度的相关修改内容,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角度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15.
16.
17.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作者认为 ,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 ,决定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性 ,而该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严密的防范和处罚措施。对此 ,作者提出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增加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公司董事及经理对公司实质性减资的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从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机构制约的角度 ,完善注册资本验证制度。 相似文献
1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虽对公司的增减资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出资不实、抽逃了资、违法减资等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立法显得相对滞后。这对我国经济安全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相似文献
20.
公司资本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为现代公司独立人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为资本信用的确立提供了条件,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海峡两岸,一衣带水,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是不可遏制的趋势。因此比较两岸公司法,尤其是公司资本制度,是两岸经贸交流的必要准备,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学术研究看,通过两岸法律比较,检讨各自缺陷,吸收彼此优点,对于大陆当前公司法制理论及立法的完善是相当有助益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