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最近,我们对某县四种监外罪犯(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专门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帮教组织和措施比较落实,绝大多数监外罪犯表现较好,能老实接受监督改造。但也确有一小部分监外罪犯表现较差,甚至有的抗拒改造,顽固坚持犯罪立场,继续为非作歹,危害社会。该县现有监外罪犯146人,其 相似文献
3.
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亟待加强陆彦成在当前,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1)有些地方和单位对做好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认为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人员流动量大,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种各的田,各赚各的钱,监... 相似文献
4.
5.
所谓监外罪犯,就是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五种犯罪分子的统称,即监外“五种人”。监外罪犯与监内服刑罪犯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们没有被关押,而是放在社会上,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改造。截止11月25 相似文献
6.
日前,重庆南川区检察院除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外,还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六条措施对未成年监外罪犯进行人性化帮教,并积极解决其生活、读书、就业等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7.
笔者在对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考察中发现,在一些地方,对被判缓刑或管制的监外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存在着不能及时或根本不送达的现象。有的基层派出所往往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一个多月后方能收到执行通知书,有的甚至两三个月后才收到,个别的时间甚至更长。有些在异地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审判机关甚至不将执行通知书寄送罪犯执行地所在公安部门,故在一些监外罪犯的档案中,缺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并不鲜见,给基层派出所依法管理监外执行罪犯带来严重不便。之所以发生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法无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8.
监外罪犯是指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五种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近年来,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中,经常发生有的公安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监外罪犯脱漏管,甚至发生重新犯罪的问题,对公安民警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何认定性质,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本文从公安民警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入手,探讨公安民警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发生监外罪犯脱漏管并重新犯罪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安民警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后果达到何种严重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探索中的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有诸多模式。认识到各种模式的存在的优点和缺点,以及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不断提高对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水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有自己核心专业力量。并需优化心理矫正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10.
2003年7月以来,随着全国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深入,对监外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越来越被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方方面面所重视,不少试点地区,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了对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的实践和探索。实践证明,心理矫正工作对改造罪犯,促进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本身还处在试点阶段,特别是心理矫正工作具有特殊的专业性要求,从而使当前的心理矫正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相似文献
11.
12.
养老保险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每个公民晚年生活的保障,即使是罪犯也不得被剥夺。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监察宗旨下,以上海静安区2003年以来的监外罪犯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为例,对当前监外罪犯养老保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保障维护监外罪犯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但由于监外罪犯分布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给派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执法理念的深入人心,监外罪犯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脱管漏管、管理失控、重新犯罪等现象也突现出来,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结合检察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14.
按照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 相似文献
15.
16.
17.
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无论是对案件的立案审查,还是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这一术语内涵的界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地域间的距离也在不断缩小,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不仅仅局限于一地,这就对审判实务中经常居住地的确定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试从一个案例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对经常居住地的界定谈 相似文献
18.
19.
《法学杂志》1992,(5)
罪犯离婚案,是指当事人一方是罪犯的离婚纠纷案.对罪犯离婚案处理得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认真对待.罪犯离婚案绝大多数是由罪犯的配偶提出的,罪犯是被告人,其配偶是原告人,只有极少数是由罪犯提出离婚的,离婚的动机主要是深感刑期长,不愿拖累对方和子女等.因此,本文探讨的是罪犯作为被告人的离婚案的处理. 由于罪犯所处的法律地位,所以罪犯离婚案不仅具有一般公民离婚案的共性,而且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处理罪犯离婚案时,笔者认为,首先应坚持以下原则:(1)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同时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在处理罪犯离婚案时,必须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