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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温世扬  丁文 《法学评论》2004,22(6):38-46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2.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宗宇 《现代法学》2007,29(1):68-75
立足于对象特殊性和法定优先受偿性两个核心内容,优先权成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一般优先权欠缺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而特别优先权却较为完全地具备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从本质上讲,一般优先权归属于债权而特别优先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并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基本价值目标。作为一项不依时间评价而依原因评价的权利,优先权相互间以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问题依赖于立法者通过价值判断所作出的立法选择。我国在引入优先权制度时,应当采取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方案设立一般优先权并保留部分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同时将普通法上的特别优先权吸收到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中。  相似文献   

3.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由于优先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具有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这一其他担保物权无法替代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所以这一制度自罗马法创设以来被世界许多国家民事立法所继受,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优先权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有关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会生活对优先权制度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需求。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应设立完善的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静武 《行政与法》2004,(9):121-122
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优先权的概念界定、优先权的特点及其分类、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探讨构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一、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是对特定债权的一种担保,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渊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典均有专章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立法上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并在特别法、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优先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7.
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107-114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等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司法实务推进和发展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极为明显的制度改善,基本实现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物权法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完善了担保物权设定的公示制度,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缺失现象.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物权法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优先权制度几个争议的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对优先权类型化,明确规定诸优先权的顺位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破产优先权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在我国破产法上,要解决好破产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立法协调,把当前最需要保护的工资债权限制性地上升到有担保物权之前受偿。要依法保护优先权并进行合理的限制,建议将人身伤害债权上升到优先权的地位,同时应取消税收优先权。  相似文献   

11.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具有很高受偿住次的担保物权。各国在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上,存在着冲突。本文指出研究关于船舶优先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立法中论争焦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申卫星 《法学杂志》2006,27(4):37-44
本文就物权立法中主要争论的焦点问题,诸如物权主体、物权客体、物权变动模式、物权登记、物上请求权、添附、物业管理、地役权、居住权、让与担保、浮动抵押、优先权等应否规定以及如何规定展开讨论,对比不同的观点,找出问题之所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保证债权实现的物权。尽管人们经常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研究,但不能游离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这些基本分类使担保物权这个总括概念具体化为清晰明确的诸种担保物权形态。我国现行法上可谓之担保物权的担保制度有两类,即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包含了质权内容。这与世界上通行的作法颇不一致。优先权没有列为专项担保物权,有关精  相似文献   

14.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本文立足我国学界和各国立法例,提出我国立法设立优先权的种类时,应取消特别优先权,仅仅设立原属一般优先权的相关种类。  相似文献   

15.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考证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光 《法学论坛》2002,17(4):63-70
罗马法设置优先权制度的基础是罗马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动因在于对弱者的保护 ;其制度价值则在追求实质正义。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中得以确定是因为法国经济生活中的封建性与资本主义因素的参半性的社会基础和其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方式所决定的。虽然德国民法基于优先权制度缺乏公示性的原因被排斥 ,但这种立法体例并未成为立法的主流。象日本民法就是克服优先权制度的缺陷而加以继承的。优先权制度在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中 ,虽然在具体规定上各有侧重 ,但都有一席之地 ,它是担保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6.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本文立足我国学界和各国立法例,提出我国立法设立优先权的种类时,应取消特别优先权,仅仅设立原属一般优先权的相关种类。  相似文献   

18.
我国没有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国内立法也没有类似的替代制度,国内的担保制度不能发挥优先权制度的特有的功能,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尤其是特别债权人的利益很难找到合适的制度加以保障,因而需要构建优先权制度来弥补立法的漏洞。至于我国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在理论界有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学界反对构建优先权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优先权缺乏典型的公示性,因而就学界争议的优先权的公示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因受"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在构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类型化担保物权的制度结构方面,虽有改善《物权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总体上对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制度逻辑和体系梳理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担保物权规范的制度逻辑不清晰、制度规范缺位或选择失当、担保物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等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首先应当摒弃自《担保法》以来我国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以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结构和体系为基础,重构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构造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担保物权规范,以完善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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