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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 ,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 1994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基础上建立的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谈判内容国内法律化的一部分。几年的海关执法实践证明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显重要 ,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 ,在实践中也逐步反映出法律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足 ,有待理论界来共同探讨、完善。本文拟结合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根据TRIPs和WCO《海关实施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内立法样本》以及新的《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建立适宜的有效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广泛合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谈谈对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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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所要求的,是一个国家通过行使边境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这项制度的重要体现。由于条例在制定时起点比较高,一些规定甚至超过了TRIPS协议的保护要求,在中国加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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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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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国内商业渠道 ,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由于立法时间仓促加之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应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程序、担保金、海关依职权主动扣留货物的证据条件、中止放行期限及其他问题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完善 ,以使我国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符合《协议》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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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边境保护及其制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5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主要参考了TRIPS协议中边境保护措施条款。《条例》与我国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及《对外贸易法》中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规定,基本形成了一套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历史短,对边境保护措施问题未有充分的认识,我国现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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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出现大量盗版和假冒商品等非法货物贸易的情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盗版和假冒商品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危害,对欧盟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不足也很明显:Council Regulation(EC) No.1383/2003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各成员国政府和海关当局,另外Council Regulation(EC) No.1383/2003允许成员国对其相关内容做出细化或作出不同的规定,这将导致各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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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①)要求各国采取的一项实施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之一。按照协议,各国可以授权海关等边境执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中止放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事实证明,进出境这类侵权货物,不仅可以因违反海关法受行政处罚,严重的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还可以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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