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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书心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赋予了工会更广阔的履职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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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昌礼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3,17(3):44-46
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掌握谈话技巧是十分重要的。应当根据争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种种心态,把握好个别谈话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从而达到调解劳动争议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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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周语上》:"邵公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必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可见,自古以来,仁人智士都非常重视对民怨的化解。而今,武汉市法院与市总工会联手,推行了劳动争议"委托调解"机制,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即,法院委托授权,工会承办,给"壅川"导出一条新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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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法院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等三个部分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基础,是第一道关口。把好第一关,就能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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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多发趋势。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工会发挥维护职能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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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4月14日,宜昌市总工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手成立宜昌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这是湖北省首家地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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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5)
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调解是重要一环,是工会发挥作用的重要阵地,处于基础地位,被称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但现实中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日益弱化,当事人对仲裁和诉讼的偏好进一步增强,使专门调解组织出现被边缘化的趋势。针对上述问题,重庆市永川区工会尝试建构"区域性专业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取得了由总工会组织领导、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与法院联动的创新经验,并大胆提出进一步改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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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湖南省宜章县总工会积极开展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法,在探索工作手段的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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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维护职工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3件,涉及民工1670人,工资5310870元(其中:1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38件),调解78件,办结率83%;办理上级批转信访件4件,办结率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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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刚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44-47
2008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虽然澄清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问题,但是,围绕企业规章制度、双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追索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和加班工资基数,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等问题,人们的认识和仲裁、司法的审理和执行仍比较混乱。因此,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学习劳动法律,在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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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花都法院对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申请仲裁期限,驳回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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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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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个总共15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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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口气用了四个"最"。据统计,仅今年1至2月,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646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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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第一关”,及时、高效、经济、简便地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如何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本刊特邀请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畅谈他们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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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06,(12):42-43
说明:本《解释》为“司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具体解答和说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有了《劳动法》,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一个《解释》?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规定过于“抽象”或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那么,在下一次对法律进行修改之前,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填补就非常必要,填补的方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比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日。那么这60日从哪一天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再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界定?在司法审判中就存在很大的“弹性”,这种“弹性”往往被企业方所利用,导致劳方“60日时效”稍纵即逝。很多劳动者因企业方以几近欺诈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比如企业方口头表示正在研究处理意见,让劳动者等待结果),让60日很快就过去了。最后,劳动者诉诸法律,常常因“时效已过”被驳回。企业方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付被侵权的劳动者已是“公开的秘密”。《工友》杂志曾多次发表文章,对此“不公”现象进行了剖析。有了这一《解释》,今后,企业方再想钻这一“法律漏洞”将更加困难。有兴趣的读者,请研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