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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称《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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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4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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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拆迁、补偿,并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明确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由于新《条例》颁行不久,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时必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受案范围问题,对于征收补偿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对《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上还有诸多模糊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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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屋征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征收请求人的应有法律地位及征收决定人的范围、权限,同时也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赋予房屋承租人等征收关系人以补偿权。房屋征收应贯彻比例原则,设置独立的协议价购程序和公益决定程序。征收决定诉讼和补偿决定诉讼应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补偿协议诉讼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强制搬迁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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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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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了设定和配置,使得法院审理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该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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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目前如何妥善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审查案件,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审查的基本原则、审查的内容和审查标准作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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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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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记者从四川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代拟稿)》已公布至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月,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鉴于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与该条例相冲突,2012年年底,该省废止实行多年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对接上位法并解决该省房屋征收的现实难题,四川省政府将《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为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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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征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在私有财产征收过程中争议最大和最容易激发矛盾的焦点还是征收补偿范围问题.因此,研究征收补偿范围对于缓解征收矛盾、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群体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征收补偿的范围是指对征收所造成的哪些损失给予补偿.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文将在分析研究相关国家征收补偿范围的基础上,对我国征收补偿范围的确定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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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置前置性控权机制、将强拆决定审查权限定于司法机关等诸多方面作出了创新性规定,以更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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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征收补偿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际状况。从对地方立法文本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权行使状况和内容构成的统计分析来看,我国征收补偿的立法层级很低,地方立法文本的补偿条款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年产值倍数法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补偿模式,补偿倍数总体不高,政策性文件和立法存在冲突。我国今后应当对土地征收统一立法,确立按市场价值公平补偿的原则,构建合理的征收补偿权力制约机制,明确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分别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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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拆迁补偿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兼议征收拆迁补偿立法应遵循可行性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不动产征收拆迁补偿实务中遇到了诸多制度或体制问题,如征收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引、征收与拆迁补偿缺少衔接程序,强制拆迁或变相强制买卖中被拆迁人完全被动,更有个别地方官员滥用政府强制权力、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民权无所保证。因此,本文提出不动产征收拆迁补偿立法应以保障民权为核心,既要考虑法律的内在秩序,也要考虑法规政策在实务中的可行性,在制度上做若干安排:征收必须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取消强制拆迁制度;引入"征收决定"程序,区分征收决定和征收执行,征收执行阶段应明确"补偿"在"拆迁"之前;同时引入《拆迁授权证书》以提高法律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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