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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对《误认尸体为活人加以杀害如何定罪》的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83,(9)
本刊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发表了肖家生等四位同志撰写的案例分析后,接到十五个省(市)读者的来稿,他们是:西北政法学院余向栋,西南政法学院王者香,四川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聂宗臣,安徽师范大学刘志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郭浩善,河南桐柏县毛集供销社张桐军,河南信阳市服装厂杨利清,青海省高级法院钱应学,江苏省盐城市法律顾问处徐洲,华东政法学院虞平、王爱平、宋振荣,云南晋宁县法律顾问处郭大同,福建省泰宁县司法局王玉虎,山西省介休县人民检察院张雨农,山东省泰安市法律顾问处王更聚,山东省枣庄矿务局机修厂郝浩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黎明,沈阳军区军事检察院曹述平,广东琼山县公安局王友金,广州市司法学校詹小彤。他们对该案定罪问题各抒己见提出了有益的探讨意见。本刊对同志们的热心支持表示感谢l现在,就二十一位同志来稿中对此案提出的三个问题,即罪行阶段的划分,罪过内容的鉴别,一罪两罪的认定,请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朱华荣、夏吉先二位教师撰文谈谈他们的看法。下面发表的是这二位老师对本案定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李干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搞运输为名雇用了他人的汽车,为货主赵某承运牛皮等货物,价值4万余元,赵某亦押车同行。当车行至某市时,李干文以吃饭为名将赵某骗下车。找到一家饭店后,李干文对赵某说:“我去找司机来吃饭。”赵某信以为真,在饭店门口等候。李干文回到车上(距饭店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张学林,男,二十六岁,社员。张与其妻王淑萍夫妻关系不和,一九八四年元月十一日晚,在其父家由双方亲属调解他和王淑萍离婚问题,张学林对其妻王淑萍及岳母李秀兰怀恨在心。十二日凌晨三吋张回到自己家中,趁王扫地之机,手持填炕用的木叉将王打倒在地。李秀兰见状赶快来救护女儿,张又举叉在李的头部猛打,将叉头打断。倒在地上的王淑萍爬起来抓住木叉与张撕夺,李秀兰脱身跑出外屋,边跑边喊:“来人,救命!”被告人张学功(张学林之  相似文献   

4.
案情被告人王群涛、翁耘耘于1996年11月通过王群涛的同学王斌(在逃)认识了蒋宁(在逃),蒋宁提出由其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利用担任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收银员接触外汇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那木拉,男,三十岁,牧民。那木拉与大队长扎木巴勒因划分草场产生了矛盾,他认为大队长利用手中职权,将那木拉的妹夫多次申请要的好草场分给了其弟媳(系新来户),  相似文献   

6.
案情:被告人毛华清,男,35岁,某县龙泉村鞭炮厂前任厂长。1987年5月,被告人乘其表兄王某外出推销产品之机。与表嫂张某勾搭成奸。11月,鞭炮厂实行资产抵押承包,王某竞选获胜出任厂长。对这一变化,被告人认为既妨碍了与张通奸,又于自己颜面无光,内心妒恨不满,逐生恶念。要炸掉库存鞭炮,让其抵押的资产“泡汤”。12月,鞭炮厂为完成销售合同任务,组织职工加夜班,赶制鞭炮。12月14日,被告人谎  相似文献   

7.
所谓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实施猥亵行为。例如以强暴手段扭住妇女,使其不能抗拒,进而实施凌辱猥亵的。这里的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怖而不敢反抗,并不是指被害人完全丧失了抵抗能力;也有以殴打、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迫使妇女不敢抗拒而加以猥亵的。还有利用醉酒、药物麻醉、迷信恐吓等方法猥亵妇女,乘被害人不备而猥亵的,也是强制猥亵。如果仅以言语调戏妇女,虽有恶言恶语,或者大讲淫言秽语,便不能视作猥亵行为,只能认为是侮辱妇女。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巫婆徐某于83年3月被社员何某请到家中为其妻治病。徐得悉何家的老母亲长期瘫痪在床,不能劳动,何某和妻对她都很厌恶,何妻之病是因家务过于劳累引起的,便施展迷信活动,躺在何家坑上装作何某之妻附身,并叫嚷“老太太到寿了。老太太如死,我就不死,老太太不死,我就得死”。何某听后便与其亲友抬来棺材,将瘫痪在床不能言语的七十七岁老母  相似文献   

9.
1997年9月3日凌晨3时许,司机王XX驾驶东风大货车为他人装运小麦,当车行至某公路处,因高速行车。精力不集中,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鱼贩曾Xx连人带车撞倒,汽车冲入公路右侧浅水沟。王XX见曾昏迷不醒,动弹不得,以为被撞死,遂将曾拖至公路北侧60M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曾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例草丛和水沟中湮灭,王待天亮后租车将肇事车拖出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曾XX经法医鉴定,在眉弓外皮下出血,左颧部表皮擦伤,左腋下表皮剥脱,左小腿肚肌部有撕裂创口,气管、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符合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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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系某园艺种学试验站工作人员(该站设在远离人行道四十多米的偏僻地区),因站内塑料大蓬里婚育的花卉和存放的农具经常被盗,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李某,男,27岁,个体摊贩。1985年11月28日上午六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滨海某市江边的自由市场批购鱼货,遇见同行马某、胡某正与渔民吴、张等人争吵,也即介入同行一方与对方争吵殴斗。市场自行车管理员马某前去劝架,拖开了渔民吴某,并  相似文献   

12.
被告人蔡胜,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到大江副食店(其原工作单位)借用电话时,乘办公室无人之机,窃得该店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号码7545087)。次日上午,被告人以大江副食店职工的名义,用此支票从北京云南联营经销公司批发部,骗购美登牌过滤嘴香烟二百五十条、美登牌精装香烟五百条、赛龙牌精装香烟二百五十条、翡翠牌精装香烟五百条,价值人民币六千八百一十七元五角。当天下午被告人蔡胜从该公司仓库提取翡翠牌精装香烟五百条,将四百九十三条销赃给个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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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6日早饭前,曾多次遭同班战士范某打骂的某部战士董某,再次遭范某踹、打后,产生枪击报复范某的念头。当日9时30分许,董某持811式自动步枪执勤时,将子弹袋内装有5发实弹的弹匣中的3发空包弹取出。11时许,董某从子弹袋中取出实弹匣装于枪上,并调松了枪背带,使枪口朝向左下方。12时许,范某与战士马某一起向哨位方向走来,董某便将子弹上膛,将枪机保险至于“单发”位置,当范、马行至距哨位约2米处时,董即转身连续朝范某射击,在范、马转向跑离闪避的同时,董边射击边调整方向,将子弹全部打完后逃逸。范某右前臂、右骼骨枪弹贯通伤,构成轻伤:马某左胸部枪弹贯通伤,经抢救脱离危险,构成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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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庆龙(男,35岁,农民),1987年12月6日,汪在辽宁省海城市荒岭摩托车交易市场,与卖主赵某达成以4750元买卖日水产铃木125型摩托车协议后,故意付给卖主4650元钱。赵某点钱后说少100元,被告人否认。为此,卖主将钱全部退还给被告人清点。被告人接钱后当卖主的面假意点钱,乘其不备,从中抽出2100元。点后谎称确实少付100元,顺手掏出事呢准备好的100元钱补上,将钱交给卖主。卖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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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奸、诈骗犯郝连举在公安机关准备逮捕他时闻风而逃,躲藏在孙××家中。郝父得知后,与孙××商量将郝送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孙××先到区公安局找到了办公室副主任李文旭,说明了来意,李文旭说:“郝连举犯有强奸、诈骗、投机倒把三条罪,强奸罪要判十几年,后两条再一落实,就要掉脑袋,自首顶多减刑两年,能跑掉让他跑了,跑个十几年,超过追诉期也就不再抓了。”孙××将李的话转告郝连举父子后,郝犯打消了自首的念头,第二天再次潜逃,后被抓获归案,交待了李唆使他逃跑的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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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章某。四十岁,某旅店服务员,1984年至1985年间,流窜于上海一些大饭店,三次窃得外籍旅客信用卡,并用信用卡骗购彩电,冰箱、收录机、洗衣机等高档生活用品,价值6200余元。据金融管理部门解释:信用卡是一种银行或专门机构开给私人使用的短期消费信贷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它到指定商店购买商品或支付交通旅游费用,使用时只须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单位证件上签字,不必支付现金。由于发放信用卡的外国委托银行与中国代办银行事先订有协议,此信用卡可在国内生效使用。信用卡在国内使用有两种方法:一、直接提用货币;二、购买物品或支付旅游费用。它与现金支票一样,是一种新的支付手段。据此,信用卡是一种有价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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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27岁,某公安分局乘警队民警。1989年6月14日,张某值乘石家庄开往上海的174次旅客列车,在车上认识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橡胶登山鞋厂的业务员吴某,吴将装有现款(人民币48000元)的旅游包交与张保管。5月15日4时许,列车运行至兖州站至薛城站区间时,张从该包中拿出人民币10000元,装入自己的乘务包内。列车到达上海站后,张将旅游包交还给吴,吴当即开包发现现款短少,向张迫要。张矢口否认,并编造假象,作了报失经过笔录,并给吴写了所谓“丢失证明”。5月16日张返回石家庄,以其妻的名义将非法占有的赃款分别存入两个储蓄所。并烧掉存折,以密写的方法将存折帐号记录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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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元月27日,23岁的绥德县打工仔周某先后5次向乾县某造纸厂打恐吓电话。以曾在造纸厂干活期间腿被炭浆腐烂未痊愈为由,要该厂负责人范某拿2000元于元月29日九时放在312国道成阳一西安交界处平安加油站东的一个土堆上,否则,要范小心纸厂及家人安全,并不许范报警。范某感到事态严重,便及时报警。于元月29日十时许,范按公安机关的安排将底面各是一张面额百元中间夹有裁剪整齐的报纸一沓钱,放在312国道平安加油站北边的土堆上离去。周还未来得及取钱,就被守候围捕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当场讯问,周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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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托我投寄一批广告信,我多次催要邮资,他不予理睬,在没有征求他意见的情况下,命令职工将信件烧毁。请问:这批广告信,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119条所指的“邮件”?烧毁信件,是否构成第1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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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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