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当前对于买卖未过户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一直以来,理论及审判实务中争议颇大。它实质上不是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是一个在审判中如何认定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问题,机动车登记具有所有权的推定效力,是汽车所有人及事故责任人认定的初步证据。 相似文献
2.
本文将以陈某与俞某、曾某、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例,分析在机动车买卖后,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而阐述机动车买卖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走进寻常百姓家庭.购车人越来越多,车辆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车辆买卖(其中不少是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纠纷增多,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及其近亲属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的民事案件逐渐上升。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还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盗抢车辆、转借、租赁、分期付款、车辆买卖未过户以及车辆送交修理或质押、保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由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无从取得运行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其不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此时机动车所有人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41-45
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权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要点提示】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其风险承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登记只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机动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其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致人损害时,登记名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处于支配地位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的人才是责任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致人损害,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名义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之依据名义车主是相对于事实车主即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而言,通常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所有人,但又不实际支配、管理车辆,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的单位或个人。名义车主的出现可以是因为车辆被盗,但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还是因为车辆买卖、赠与转移所有权,双方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的手续。 相似文献
9.
日本关于机动车“运行供用者”理论及欧洲机动车“保有者”理论,有助于我们解决实践中因车辆挂靠、借用、连环买卖等各种复杂关系情况下,对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确定,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一案一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笔者拟通过对下面一案的分析谈点意见。黄克林于1993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春华,卢春华转让给钱锋,钱锋转让给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给了卢春华,后又与钱锋约定: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若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 相似文献
11.
买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借车给他人使用,常常会带来意外的麻烦。选发《卖车不过户,风险随时有》一文,目的是给车主提个醒,避免发生法律纠纷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12.
《法律适用》杂志1998年第1期,刊登了《车辆买卖不过户出了事故怎么判》一文,笔者看到了三个判例,也看到了杨迎喜检察官的论述,笔者同意机动车辆多次买卖的中间环节买卖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情况而定。笔者认为:一、要区分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与事故责任法律关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谓的财产所有权,简言之就是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定的产权交易需过户,未过户不发生产权转移。判例一中,陈初生卖车未办理过户,陈初生还是法律… 相似文献
13.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房屋。只要双方自愿买卖房屋,并订立书面合同或契约,买方已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未办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依法转移给买方的,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买卖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 相似文献
14.
15.
一、基本案情甲有机动车一辆,转让与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54条之相关规定,甲如约将机动车交付与乙,但双方没有办理机动车的过户登记。之后,甲又将机动车转让与熟人丙.丙熟悉该车,对该车很喜爱.早欲购买之,甲隐瞒了该车已出卖的事实,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向甲、乙索车无果。乙与丙就该车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一、问题的提出A以自己的机动车与B订立买卖合同后,将该车交付B,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就该车与C订立买卖 相似文献
17.
机动车交易中涉及的所有权何时变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认为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准。这种 认识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认识不符合世界上通行的物权变动制度,也不符合机动车的动产特 性。世界上通行的物权变动制度是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我们也应确立这样的物 权变动制度。 相似文献
18.
“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对确认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规定并不明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得出保有者是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结论。文章根据实际支配力+运行收益的标准分析了转让而未过户、借用、租赁、被盗窃或抢劫及挂靠营运等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的具体认定,并通过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比较,讨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
【裁判要旨】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主张其对动产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主张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应当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如果买受人在车辆交易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行车证登记车主、车辆挂靠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车辆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占有人不能因所谓的买卖行为合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