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作为学理意义上的激情犯与一般意义上人们理解的激情犯罪在概念特征及构成上有很大差别,特别是激情犯罪的起因、精神、时间、对象和特定罪名的界定,对激情犯罪的认定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法律对激情犯罪无明确规定,这种制度缺失容易造成人们理解和认识上的混乱,应当通过立法及时予以弥补, 使刑法相关制度更趋于严谨。  相似文献   

2.
从王斌余杀人案看激情犯理论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斌余杀人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讨论了激情犯理论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振杰 《河北法学》2006,24(7):90-96
虽然尚未进入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激情犯早已不是陌生的话语.以激情犯为由要求对具体案件中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但是激情犯所实施的都是严重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的犯罪,欲将之用作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立法对之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首先参考国外刑事立法,介绍了激情犯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此后,从情节适用的确定性与刑罚裁量的统一性两方面论述了对激情犯进行立法必要性,并立足于理论现行立法剖析了立法的可行性.最后,就激情犯的立法模式、认定标准、激情诱因及处罚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身份犯之间接正犯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身份犯之间接正犯发生于两种情形 :一为有身份者利用有故意无身份的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二为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但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在前一场合 ,被利用的人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 ,则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激情犯情节法定化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激情犯情节法定化问题目前正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激情犯的立法经验,确定对激情犯的处罚原则和立法模式。从刑法学、犯罪学和心理学角度考虑,对激情犯应当从宽处罚。在立法模式方面,在立足我国现行刑法典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激情犯的规定,采用总则式的立法模式。在激情犯的认定标准方面,应当从刺激的范围因素、刺激的程度因素、实施犯罪的时间因素、犯罪的对象因素等方面进行考虑。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刑法典的具体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激情犯罪的概念本身所涉及的三个范畴即情感、激情和激情犯罪各有其独特且丰富的内涵.在充分揭示其内涵的基础上,应主要依据刺激的不同性质而区分两类激情犯罪,然后再循着由刑事责任本质而确立的分析路径,展开对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剖析,最终可得出结论:不同类型的激情犯罪所负刑事责任在质和量的根据上有联系,但更有区别.  相似文献   

7.
龙颖琼 《法制与社会》2010,(12):268-270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使用,但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对组织犯的认识层面尚停留在一般了解的基础上,对其定罪量刑问题的了解尚不够深刻。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使读者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组织犯,以确定其在不同情况下的作用和刑事责任,如何对其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
组织犯是位于实行犯的背后,实施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行为的幕后者,其对实行犯实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支配或控制”作用,因而具有正犯之性质;也正是这种“支配或控制”性要素的存在构成了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鉴于我国立法和对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及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状况比较混乱,应以“支配或控制”要素的有无和“支配或控制”力的大小为根据,确定组织犯刑事责任范围和程度。  相似文献   

9.
数额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数额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数额是数额犯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中量的构成要件要素;达到一定的数额是数额犯成立既遂形态对行为侵犯法益程度的要求。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0.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及过失损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对于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刑事侵权具备"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双重责任属性,由于刑、民责任在发展进程、互动的路径及效果上的不同,可分化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即刑事侵权二分论。"因侵权而犯罪"具有民事责任倾向性,"因犯罪而侵权"具有刑事责任倾向性,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须兼顾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正义要求。刑民二分论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法律价值基础的要求,当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内容接轨与功能互补时,可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麻锐 《行政与法》2008,(1):124-126
经济犯罪刑事责任是经济犯罪行为引起的必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文以分析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为基础,从不同方面论述了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从而有利于区分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与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不同点。  相似文献   

13.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洪宪  曾彦 《北方法学》2009,3(3):63-68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聚讼颇多,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更是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借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应从正确贯彻刑事政策、完善刑法理论、正确理解共同过失的构造、正确追究刑事责任、兼顾诉讼便利等方面确认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5.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姜敏 《政法学刊》2008,25(1):82-85
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具有合理性且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侵占罪疑难实务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周加海 《现代法学》2001,23(5):97-102
本文对侵占罪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进行了研析。文章认为 ,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要件 ,应当于侵占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以及有关机关表示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意思时即已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 ,对侵占罪都不能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 ;侵占罪是即成犯而不是继续犯 ,其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侵占人表明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立场时起算 ;侵占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法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期限内未主张要求侵占人返还侵占物的 ,并不影响他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只是他不能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对一审尚未生效的有关侵占案件的判决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是刑法理论体系构建和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的认识有着不同的倾向,单位犯罪理论地位是独立的犯罪形态。单位犯罪形态地位的确立实现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犯罪成立和刑事责任上的一体化,有利于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展开与司法实务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19.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永升 《现代法学》2005,27(2):131-138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