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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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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2)
结合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以法律评注研究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深层次原因,将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方法与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相结合,倡导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方法。提出通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路径与方法研究,探寻文书样式和裁判要旨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的诉讼行为、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的规范性指引作用,进一步拓宽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书制作、写作与创作思路,寻求提升民事裁判文书判决充分说理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育方法。进而论证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权力运行制度改革后,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应当如何引领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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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哲学诠释学上的一个术语,意指语言所记载的信息与作者原意相分离的一种客观知识的载体.法院的裁判文书正是一种"本文"。通过对法院裁判文书地解读,可以获得一些与相对客观的知识。笔者选取了诉讼离婚的法院裁判文书作为研究的材料,通过对裁判文书所记载信息的分类、整理与统计,分析了当代中国诉讼离婚的一些社会特征,指出了诉讼离婚制度的若干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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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裁判、量刑裁判和程序性裁判的相对分离,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重大改革。这三种司法裁判程序具有各自的诉讼形态和构造,并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具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这三种司法裁判形态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诉讼格局,大大拓展了公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丰富了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对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多元化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这三种司法裁判形态进行全面研究,对于我们深入揭示刑事审判的规律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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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和具体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条文言简意赅、无懈可击,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民事审判司法理性、公平与正义。笔者就遇到一些民事裁判文书,并非符合最高法院要求的那样,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问题,对此问题进行点滴归纳,以便今后在司法文书制作中共同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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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发挥法院诉前证据保全所具有的保全证据、确定事实关系、促成裁判外纷争解决以及促进将来诉讼和集中化审理的功能,我国将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改变传统自提起诉讼始为纷争解决的思想,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制度,通过完善相应的证据保全类型、适用要件、实施程序以及认可诉前保全过程中与解纷相关事项协议的效力等制度,对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功能性改造,凸显其独立的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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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制于1992年诉讼文书样式的既有规定,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陈旧的首部格式无法彰显程序公正。正文内容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违背"法官中立"的司法原则,语言的不规范损害了文书的严肃性,已成为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认为应以程序公正为原则修改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以实体公正为原则改革文书正文部分的内容、以法律术语和书面语体为标准规范文书用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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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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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遗漏不仅缘于案件审理作业的复杂性,而且产生于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方面的非至上性。即使是最严谨、最认真的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诸如遗漏裁判事项这样的失误。遗漏应当裁判事项的司法裁判显然是有欠缺的、不完整的裁判,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遗漏裁判进行救济。各国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了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合理、科学,不能适应民事案件裁判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民事漏判的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事漏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疏忽,对应当裁判的事项发生遗漏,没有作出裁判的现象。民事漏判实质上是法院认为已经对全部事项进行了裁判,但实际上只对部分事项作出了裁判,对其他应当裁判的事项出现漏而未判,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完整的情形。在大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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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后,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实体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权威性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司法文书.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三种裁判文书中,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和执行难度最大,既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法官办案的质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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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对错误裁判的特殊补救,这种补救应当是有严格条件和严格限制的。但近年来,当事人因不服生效民事裁判转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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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