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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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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者来信:我是一名普通的国企员工,我想用我退出国企的补偿金,再贷一部分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我现有一些法律问题想请求贵刊给予解答:1、在婚姻存续期间,退出国企的补偿金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2、我想和我丈夫进行房产公证,由于我丈夫自结婚买断工龄(补偿金他交给他母亲保管)后,自己在他妈家看孩子(孩子现在21个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交给家里支配,租房等一切费用都由我一个人承担,他本人同意公证,若离婚不要房子。3、公证能产生效力吗?这是不是涉及我们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孩子抚养费用问题?我欲拟的公证书如下:现有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  相似文献   

2.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现对本市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计缴。  相似文献   

3.
《法治与社会》2005,(12):38-38
问:我于2000年初调入某公司任会计,2001年12月,公司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通知暂时停发我工资,直到2002年年底,我才得知公司早于2001年就以“财务出纳现金短缺×××元,是因会计与出纳交接不清造成”为由,作出让我退赔,“从工资中分月扣还”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公司前后共扣发我20个月的工资(部分工资)。我觉得他们这么处理是毫无根据的,为此我申请了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我败诉,我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请问:企业认为职工有问题,就可以扣发工资吗?  相似文献   

4.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  相似文献   

5.
王清 《法庭内外》2009,(1):47-49
2008年10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来自广西贵港的农民工黄伟木的申诉案作出裁决书,裁定汇晟服装有限公司支付黄伟木在4月至8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12 500元。早在年初,黄伟木就决意要打这样一场官司了,为此,他随机选择了汇晟服装有限公司这家企业去打工"卧底",调查和收集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证据,历时5个月。"我循规蹈矩地工作,强忍病痛顽强坚持了半年,就是为了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便于今日的爆发!我就像个卧底,自导自演了一场劳资之间的‘无间道'。"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因国企改制引发的各类问题十分突出,其中企业职工与企业领导之间因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日益激化而导致的国企厂长、经理被害案件更为世人关注。去年下半年,湖北省接连发生三起国企负责人被职工或家属杀害案件,引起社会极大震动,全国上下,哗声一片。 2001年7月14日,湖北省黄冈市最大的国有企业——黄冈铝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祁松被劫杀在家;同年10月31日,湖  相似文献   

7.
《法治与社会》2002,(10):70
米脂县东昇建筑工程公司原名为米脂县新兴建筑工程公司,组建于一九九三年,二○○一年改制为米脂县东昇建筑工程公司,是工业与民用建筑三级企业.公司现拥有固定资产836万元,流动资金1180万元,职工185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8名,拥有机械设备86台(件),工程所需钢模钢管13000平方米,基本上达到了机械化施工,公司下设16个施工项目部,一个水泥构件预制厂和一个钢材经营门市,同时公司设有质量监督、技术把关与安全检查等三个小组.公司现拥有的设备和技术力量可完成12层以下、跨度24米以内的建筑物和12层以下、跨度为30米以内的构筑物.……  相似文献   

8.
西凤洒,历史悠久、文化璀璨,是我国最古老的历史文化名酒之一,它始于殷商,盛于唐宋,发展于明清,鼎盛于当代,距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 1956年,在敬爱的周恩来总理亲切关怀下,在公私合营的基础上建立了国营陕西省西凤洒厂.1 999年以西凤酒厂经营性净资产为核心,组建成立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股份公司进行了改制重组,实现了股权多元化.目前,公司以酒业为主,同时涉及饭店餐饮、包装印刷、商业贸易、物流运输等产业.公司占地面积94.8万平方米,资产总额28亿元,拥有职工3000多名,其中,国家级白酒评委5名,"中国酿酒大师"2名,省级白酒评委15名,高级酿酒师26名,年产名优白酒5万多吨,是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国家名酒制造商,陕西省利税大户之一. 50多年来,西凤公司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西凤洒也先后荣获"中国名酒"、 "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首批国家洒类产品质量优级认证"等称号.西凤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荣获"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 "全国质量信誉AAA企业"、 "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等称号.  相似文献   

9.
专家证言:平等核查、特权及后续医疗评估[英]/Med Mal Rep//200 0,14(5):770~773   案情简介在Fox v. Kramer案中,原告在接受结肠镜检查时使用了一种有镇静作用的麻醉剂。因为在检查过程中,并不要求患者完全失去知觉,以使患者在检查中随时讲述自己的不适感并可在需要时改变体位。但后来她认为自己在镇静期间受到了虐待。原告给医院的材料称她被不当镇静,并且被告在原告拒绝的情况下仍继续检查。三年以后,由于不满医院的处理,原告及其丈夫向州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DHS)提出控告。Dr. Sch nitzer被任命对此事进行调查。他在走访了原告的丈夫,复查了原告的医疗记录及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Hospital Peer Review Committee)的会议记录之后准备了一份草拟报告,但DH S未据这份报告对医院采取任何行动。案件审理前不久,原告向DHS索取报告材料,但得到一份处理过的复本且其内容也有删减。在这份报告中,含有Dr. Schnitzer的调查结论:原告在检查过程中确实曾要求内科医生停止检查,但遭到拒绝。案件审理前四天,原告要求把Dr . Schnitzer列入专家名单,并要求传唤其证据。审判法庭应DHS的要求拒绝了原告的传唤请求,其理由是:Dr. Schnitzer依据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的材料得出的结论不能用于公众,而是供DHS作参考。    主要问题 1.平等核查记录的特权审判法庭和上诉法庭均认为,依照证据法的规定,辨方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的记录享有保密特权,仅供DHS及其指定调查人参考,而不能由原告作为证据使用。其中医生本人及DHS指定的调查人均不能出庭做证,他们的报告也不能由原告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法庭认为,他们的结论均是在考虑到其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做出的。证据法进一步规定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对会议本身作出证明。同时,证据法所规定的保密特权禁止原告间接地获得法律禁止直接获得的证据,如通过传唤其它证据及DHS的调查资料而间接地获取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的记录。    2.后续医疗评估上诉法庭认为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有权对本院雇员的治疗及预防措施进行评估,因为他们参与了对该医院医生的表现及技能的考核。上诉法庭还认为平等核查可使其雇员更守纪律,并强调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被授予医疗评估的合法权力已有很长时间了。但法院认为这会对其员工权利构成威胁,导致员工权利的受限及废止。    最高法院指出:就本案而言,辩方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没有参与对结肠镜检查过失的调查,它也没有作出检查不当的结论,平等核查委员会也未采取过任何措施以减少这类伤害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况且,事后调查虽然为后续医疗评估提供了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平等核查委员会有权进行医疗评估。但上诉法庭指出,最高法院对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记录的保密特权进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借此扩大对它的限制-即限制医院平等核查委员会参与后续医疗评估的权利,这样的案例还没有在其它州出现过。      (鲁涤摘译)   丧失生存的机会[英]/Med Mal Rep//2000,14(6):797~799    印第安那州高级法院认证一例独立的由于医生的疏忽行为增加了患者癌症侵害风险的行为。    在Alexander v.Schied,法庭出了一份第一印象的报告。    一位患者(原告)在准备臀部手术时,其医生(被告,矫型外科医生)对其进行了胸部X线检查。其X线片显示:在原告的右肺上叶有一高密度灶。神经放射学专家将上述阅片报告发给了被告医生,该放射学专家的电话录音记录也保存了好多天。经此X线片与患者既往旧片子比较得出的上述结论提示了患者肺脏的问题,但是,被告及其办公室,都没有对原告采取任何医疗措施。在此后不到1年的时间,原告开始咳血,同时继续看其他的医生,拍片显示原告右肺上叶大面积的病灶。经肺组织活检,原告被诊断为非小细胞性肺癌。切除肿瘤的手术并没有取得根治的效果,因为癌组织已经转移到患者胸部的一个淋巴结和支气管内,这种情况是不可治愈的。然而,在原告实施大量的化疗和放疗后,她的状态开始缓解。    在原告把她的认为被告存在疏忽行为的书面材料呈递给处理医疗纠纷的全体陪审员后,原告和她的丈夫起诉了被告。他们的理由是医生的行为使其失去机会,特别是增加了癌瘤侵害的危险性,减低了患者长期生存的机会,包括使患者丧失了手术完全根除肿瘤的可能性。三位医生对于原告的两份X片所作的比较性诊断证实:所有的观点均认为患者长期生存的可能性被显著的减低了。    但被告却争辩道:从患者病情缓解的情况来看,原告未曾遭受到被告方因工作失误给其带来的足以得到赔偿的损伤,也因此,无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伸张其索赔的权利。一审法院同意上述观点,上诉法院坚持:根据民事侵权行为的重申(323条)的规定,除非风险已完全消失,不承认仍在危险因素下的康复。上诉程序中,法庭必须决定印第安那州法律,在丧失了机会的学说下(给予赔偿),是否容许增加了因医疗失职行为使疾病的危险性增加的患者,经治疗,其疾病有所康复。    法庭对上述丧失机会的学说给予了更广义的解释:即包括因果关系及事件的孤立的一个原因。法庭认为:机会的丧失在以损害为概念比一个孤立的事件的原因是更好理解的。法庭引用了原告的诉状:无论原告目前是否有所康复,因被告医生的失职行为导致的其预期生命的缩短是被公认的事实。法庭引用了弗罗里达州、俄亥俄州的判例,认为很多司法裁判权已经认定:对预期生命的缩短的医疗失职行为属于应赔偿的损害。    现在,原告已经指出了支持现实损害和增加疾病损害的危险性的证据,原告方描述了被告的行为已经降低了患者长期生存的机会和使其丧失了手术切除全部癌瘤组织的机会。根据医生的证言,原告完全康复的可能性从第一张X片当时的60~80%降低为第二张X片的10~30%。在一些案例中,法庭观察到:原告方无形(精神上的)损失可能比她实际身体上受到的损害还要大。原告不得不生活在持续的耽心肺癌复发恐惧中。最后法院认为:原告方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辨倒被告方的答辨;认定被告方的医疗失职行为增加了其癌瘤损害的危险性,缩短了原告的预期生命值及减低了原告长期尚存的可能性。      (王旭摘译)   相对的疏忽与绝对的疏忽[英]/Med Mal Rep//2000,14(10):816~862    病人的医疗前行为不能抵消医生的疏忽。    在哈丁诉戴伊斯[2000MT169,3P.3d1286(2000)]一案中,尽管起诉人的死者有哮喘史且对马过敏,但她在1994年骑马过程中,感到呼吸困难并摔下马来。马场的两名雇员把她送到了医院,随后,她又被转到另一家医院。八天后死亡。    原告诉被告(分别在两个医院对死者进行治疗的两名医生)有医疗差错。陪审团裁决被告无罪。原告上诉,辩称初审法院的质证及陪审团相对疏忽的裁决是错误的。争论点是死者的不可救治的脑伤发生在她到达第一个医院之前还是之后。原告辩称被告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有疏忽,在病人到达医院时,被告没有及时插管,而正是他们的疏忽导致了病人死亡。被告辩称死者由于哮喘引起缺氧导致死者大脑严重受伤,是死者自己的疏忽而不是被告的疏忽导致了她的死亡。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坚持在医疗差错案件中病人的行不应被作为一个问题,而且死者是否粗心大意的问题也不应该提交给陪审团。依据上诉人的意见,死者在被导致无意识之前是否有错误的行为和被告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关系。因为初审判决在相对疏忽方面引导了陪审团,陪审团形成了这样一种概念,他们应该决定死者的疏忽是否合理,再来比较死者的疏忽与被告的疏忽。    尽管这个问题以前没有在蒙大拿州出现过,其它州却非常重视。通常他们都同意,在某些情况下,绝对的或相对的疏忽可以作为对医疗差错的合理的辩解,但在评估病人在医疗差错中受到的伤害时,不能考虑病人的疹疗前行为。处理答辩时,要检查病人在诊疗前、医疗差错出现时及出现之后的行为。    法院同意佛罗里达州和新泽西州的相对疏忽不能作为辩词的决定。病人的诊疗前行为不能成为医生差错行为的原因,仅仅是医生在治疗时应该考虑的一个因素。死者的死亡即使很明确是由诊疗前行为导致的,同样不能作为抵消被告的疏忽行为的证据。依据辩护理论,病人对导致她被医院收受治疗的事件负有责任,对她诊疗的医生可以对疏忽不负责任。但法院坚持在医疗差错行为中,陪审团对病人的相对疏忽的裁决只适合于病人的疏忽行为发生在诊疗同时还是发生在诊疗后。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相对疏忽的判决不正确,需要重审。      (张凤芹摘译)   俄罗斯的司法精神病学[英]/ Francesca LP //Med Sci Law 2000,40(1):1 8~31    一名英国司法精神病学者参观了俄罗斯的两所司法精神病学机构,并对其鉴定和治疗机制进行了介绍。   鉴定和一号诊所一旦一名犯人被收入监狱,法庭会指定一个鉴定小组为他进行鉴定。一个鉴定小组包括三名精神科医生(由其中一名高年资医生负责),这个鉴定小组出具相当于英国法庭报告的鉴定书。在莫斯科地区犯人可在监狱、Serbsky研究所和一号诊所中接受鉴定。一号诊所位于莫斯科郊区,是一所很大的老资格精神病院,设有2300张病床。其中有一个50张病床的强制治疗病区,另一个病区收入被鉴定的病人。对被鉴定的病人除非不得已不对其进行治疗。病区只收男性病人,除了性犯罪,其它的病人都在此接受鉴定,大部分人的罪都是轻微的,如盗窃。病区医生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为鉴定小组收集材料,如病例特殊时间还可延长。一号诊所有四个鉴定小组,其中两个在监狱中进行鉴定。一般案例三个医生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出具鉴定书,在疑难案例中或意见分歧时需要其它医生参加鉴定。医生强调鉴定意见与法庭是相互独立的,但他们觉得法庭一般会接受鉴定小组意见。如认为必要,法庭也可以委托第二个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病人可以要求法庭重新委托鉴定,但鉴定委托决定权在法院。   治疗和5号诊所一旦鉴定小组出具了鉴定报告,法庭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治疗。安全措施最低的治疗在普通精神科病房和5号诊所内特定的470张床位。安全程度更高一级的治疗在5号诊所的1500张床位,安全程度最高的治疗是斯摩棱斯克附近的一家有900张病床的医院,它是俄罗斯6所类似医院之一。    5号诊所是典型的严密监视诊所,它离莫斯科市中心开车仅需30分钟,90年前由尼古拉二世建立。我参观了其中的几个病房,全都温暖而整洁。病人全穿睡衣,没有一个病人处于急性发病期。我被告知虽有时要武装警卫押送病人,但大多时候一个老护士就可以把他们带走并使他们保持安静。如果必要,当病人静脉输液时给他们进行躯体约束。病房中没有隔离室,工作人员认为隔离室是必要的。病房通向外面的门通常是加锁的,一些要接受从更高安全程度医院转来病人的病房门是金属的,病房里的房门也安装了铁栏杆。但病房里并没有武装警卫。病人被安排在哪个病房主要看他的年龄和所犯罪行。病人平均要在医院呆上两年时间。病人每6个月接受鉴定小组的检查,鉴定小组对其进一步治疗方案提出意见。大多数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精神科医生负责治疗,如果发现被监督的病人有问题,当地医生可以要求法院再将其收入精神病院。    每个病房有70张病床,5个护士,2名医生。晚上医院有3名医生值班。医院中开展的职业康复治疗(如木雕)较少,全院有1名心理医生,没有社会工作者。政府每月拨给1名病人50美元,与老年退休金相当。   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培训在俄罗斯培养一名精神科医生所花费的时间比英国短。医学生在医学院学习6年后,在各种科室实习1到2年,精神科医生在参加毕业考试前一般在精神科工作2年。如果考试通过,他就能从事科研、临床等工作。没有严格规定的培训计划,在实习期间也不在不同科室间轮转。没有特别的计划对医生进行司法方面的培训,但我参观的两个诊所的医生定期到Serbsky 研究所学习。医院负责人也去西欧的医院参观。   印象在两个诊所参观过程中,我被热情的气氛所打动,工作人员给我的印象是他们把他们的病人当成病人看待,而不是犯人。他们面临比较严重的资金困难。对英国精神科医生来讲,让病人穿睡衣和躯体约束是陈旧的做法。但我的总体印象是他们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自己的病人提供了最好的服务。我带着这样一种观点离开了那里: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的实践非常重要,参观其它国家的精神卫生机构和邀请其它国家的精神科医生到我们的机构里来参观同样重要。   讨论苏联精神病学被政治所践踏的重要证据在有关精神分裂症和偏执性障碍的诊断方面。有关这方面的文献已经很多,与之直接相关的是对人权的践踏。我在俄罗斯没有与病人单独交谈,也没有详细查看有关材料。负责安排我参观的主人向我保证类似情况在他们的机构中绝不会发生。来自一个专科研究所的年轻精神科医生已不再局限于苏联诊断标准,而是把眼光投向了ICD-10。他们举了一个例子向我说明如何劝说高年资医生:一个特殊病例的诊断应是情感性障碍,而不是精神分裂症。我更希望同那些来自基层医院的医生进行类似讨论。    诊断与治疗分开这种做法不同于大多数英国的司法精神病学机构,但英国也有对还押犯人进行鉴定的病房,而且运作得很成功。俄罗斯司法精神病学同政府的密切联系一直受到批评,特别是在为法庭提供的鉴定方面。但在当今英国的司法精神病学界也有此种现象出现。监督登记和强制治疗措施是目前两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英国公众和政府倾向于修改1983年精神卫生法案,以便能对未经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拘留。这表明英国的司法精神病学界同政府的联系也有加强趋势。虽然这种联系不会达到俄罗斯那样的密切程度,但我们应吸取俄罗斯人的教训。    最后要指出的是,交流访问应大力提倡。使各种级别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去其它国家访问的机会非常重要。我们同样需要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      (马长锁摘译)   法庭护士死亡鉴定人(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Dade法医局主任Joseph H. Davis教授的电子邮件翻译)    法医学死亡鉴定,强奸受害人检验及外伤检验等均需医学知识。传统上,最先作这类检验的是警察与未受过法医学训练的临床医师与护士,他们的检验结果有时不能满足法医学专业要求,失去了有些信息,影响案件的鉴定。美国有两项调查证明50%贯通性枪伤案例医院临床检验的结果是不正确的。在南非,Kimberly, Nothern Cape省的一个诊所里,只有一名医师 Tromp Els,他既要看病人又负责死亡鉴定,作尸体解剖及强奸案受害人的检验,这么多工作,对于一个医师来说,实在太多了。如果训练法庭护士死亡鉴定人(forensic nurse dea th investigator)协助法医或临床医师作这些工作,可望将工作做得更好。Virginia Lync h邀请美国佛罗里达州Miami Dade法医局现主任Joseph H. Davis 教授共同进行这个项目,聘用并训练法庭护士死亡鉴定人,担任尸体、损伤及强奸案受害人的法医学检验,负责收集、保存证据,为以后鉴定及法庭程序提供证据。拟在两个警察辖区配备法庭护士死亡鉴定人,另两个辖区配备警察死亡鉴定人,比较其鉴定结果的正确程度。Divis教授并建议美国每一个外伤急救机构配备一名或几名法庭护士鉴定人,协助医师进行疾病治疗,损伤检验,收集与保存证据,供鉴定及法庭审判之用。      (吴梅筠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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