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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 信用卡是国外银行或发卡公司向有付款能力的人发放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据此可在一定金额内支付各种费用,由受款人与银行办理结算,这有利于方便消费,加速资金周转。信用卡以“信用”为本。申请用卡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收入与信用情况向发卡单位办理手续,并经发卡单位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发给。信用卡只有在与发卡单位有约定服务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信用卡之独立抽象性———信用卡之法律性质与持卡人抗辩权信用卡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 ,持卡人凭它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场所直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而不用立即支付现金。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和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 ,使信用卡广为流行 ,其功能亦日趋多样化。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方当事人。信用卡运作的一般过程是 :申请人向发卡机构申请核发信用卡 ,发卡机构经过信用调查程序 ,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后发给信用卡。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的姓名、卡号、…  相似文献   

3.
谈信用卡透支保证问题揭林文熊扬发信用卡作为现代电子货币,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由于信用卡可以透支,因而可以形成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这样,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银行一般都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现实中以保证居多。保证合同签订后,就形成了保证人对持卡人...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将该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开,并侧重了罚金附加刑的适用。由于该罪系针对新型犯罪设立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掌握和运用上存在差异,本文仅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相关的几个问题谈点见解。(一)信用卡业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信用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在信用卡业务中都具备:主体即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内容即发卡行信用卡章程中…  相似文献   

5.
知识廊     
信用卡是一张附有证明的塑料卡片,卡上印有发行银行名称、有效日期、使用的最高限额、号码、持卡人姓名,有的还附有持卡人的照片或签字。对于持卡人而言,信用卡是一种支付手段,可以凭此支付商品价款或劳务费用;对发卡银行而言,信用卡又是一种信用工具,可以据此为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目前我国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有牡丹卡、长城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至2004年7月底,中国丁商银行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其673万张信用卡的透支规模达30亿元,其中不良透支的比例为3.5%左右。  相似文献   

7.
论信用卡交易制度及其法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一、问题说明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积极推广,现国人已渐渐接受此一新型之信用支付工具,享受着刷卡消费不需携带现金的乐趣,惟伴随而来的信用卡使用纠纷亦层出不穷,举其要者以冒用、盗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为大宗,而持卡人在面对经济上、法律专业上优势的发卡银行,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为避免其以不合理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将相关风险转嫁至持卡人身上,厘清信用卡交易之法律性质遂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张雷 《天津检察》2008,(3):26-26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服务等: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或服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上述行为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9.
一、对持卡人的理解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含义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笔者认为,持卡人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因为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固有的一项使用功能,是信贷消费特征的一种体现,而透支本身分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其客观上造就了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经营利润实现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用卡的信用功能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超额消费的行为。在信用卡透支业务中,出现了一种使用广泛的信用卡透支合同(又称透支协议),即发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向持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 (1)利用制卡设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规模性伪卡制造。 (2)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伪信用卡。 (3)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伪信用卡。 (4)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涂改,然后重新签名制成伪信用卡。 (5)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卡重新写码后,在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机(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利用“SKIMMER”等特种设备窃取信用卡资料制造伪卡  相似文献   

12.
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德芬 《河北法学》2005,23(4):30-32
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其中,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双重性质,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不仅存在着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着从属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消费合同的特殊付款担保关系。这三方法律关系间经济上存在的密切联系,决定着法律上在坚持独立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其牵连性,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信用卡法律关系的高效健康运转,促进银行卡产业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陈平 《中国律师》2011,(4):54-56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相似文献   

14.
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凭证,类同于支票结算,没有优...  相似文献   

15.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王瑶 《法制与社会》2011,(14):73-74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20.
樊辅东 《河北法学》2012,(3):186-190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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