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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应由这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则应当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组成新的完整的仲裁庭,以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却存在另一种做法,即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不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而由剩余仲裁员组成的缺员仲裁庭继续完成仲裁程序。这种特殊做法就是通常所称的缺员仲裁。  相似文献   

2.
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是专门为体育纠纷提供替代型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以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该机构最新的“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章程”对机构的各项活动都作了周密的规定。关于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要求与受案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指定、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仲裁程序中的纠纷化解程序等具体规则,希望通过对这些规定的介绍能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较纯国内仲裁裁决有着更严格的条件,即只能是仲裁裁决出现了程序上的问题才可能导致涉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国内仲裁则除了程序方面还有证据方面的原因也可以导致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因此.涉外仲裁程序是否公正成了挑战仲裁裁决有效与可执行的主要依据,那么,毫无疑问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的组成则成了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商事仲裁的特色之一。在仲裁实践中,由于仲裁规则的设置有利于申请人,组庭程序从选择双方共同信任的仲裁员异化为排除己方不信任的仲裁员。笔者试图运用博弈论的方法,从孤立博弈和序贯博弈角度分析组庭程序中当事人的行为,在分析名单法、边裁选定首席仲裁员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组庭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胡玥 《法制与社会》2014,(13):110-111
在AAA补充条款下集体仲裁包括三个步骤的程序:条款解释,集体认证和集体确定。默认任何一个与集体仲裁相关的当事人都选择了仲裁的模式是不恰当的。由于缺少可适用的法律或仲裁规则以及各方之间关于这一点的协议,仲裁员将会指定适用的程序,除了AAA和JAMS之外世界上没有其他的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庭)明确的严密的考虑过集体仲裁。  相似文献   

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申诉方)于1989年5月,就与美国 ASOMA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诉方)间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方和被诉方分别指定顾耀良、唐厚志为仲裁员,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1990年3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经当事双方当面反复协商最后于1990年2月10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方赔偿申诉方25万美元结案。  相似文献   

7.
仲裁的基本价值追求:意思自治、效率、公平。仲裁庭的组成,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推选更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公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仲裁庭的组成制度,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彰显仲裁之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论非仲裁地化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非仲裁地化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影响许光耀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法(lexarbitri)在仲裁员资格的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及争议实质问题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但是,实践表明,由于各国仲裁立法及实践的差异,加之仲...  相似文献   

9.
医事仲裁员是医事仲裁制度的灵魂和脊梁,是医事仲裁能否顺畅开展的前提,医事仲裁员的素质和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医事仲裁结果能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现有《仲裁法》的架构下对医事仲裁员准入、继续教育、信息公开、建立考核档案等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根据医事仲裁的特点,尝试对医事仲裁庭的架构予以创新,必要时可以设置非中立仲裁员、成立混合制仲裁庭。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仲裁中的责任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但从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基本上都只规定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少有提到仲裁机构的责任。即便提到,也未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对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不加以区分而笼统规定其责任,不仅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一 仲裁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一个具体的仲裁案件中,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组成仲裁庭,直至裁决做出,其中要涉及到争议双方当事人、仲…  相似文献   

11.
刘俊霞 《时代法学》2010,8(6):92-98
最新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10年8月15日生效。此次修订紧密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现代国际仲裁实践,涉及的事项比较广泛,如简化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明确了仲裁中的通知形式和多方当事人下的仲裁庭组庭方式、确立了仲裁的目标、扩大了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庭、完善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范围、进行短员仲裁庭的权力,规定了仲裁机构及仲裁院的免责、加强了对开庭方式、仲裁费用的控制、设置了仲裁保密性的突破例外等等。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具有认定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必严格适用各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不过就一些具体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一般实践。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时,除了考虑相关性,还可能考虑效率、仲裁费用等因素。另外,仲裁庭认定证据可采性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我国相关仲裁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一般实践相脱离,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3.
Over the past several decades, Europe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have evolved, heeding institutionalist calls for stronger institutions backed by sanctioning 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This apparent increase in institutional strength has led to a corresponding increase of the behavioral effectiveness, or active compliance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s as observed in the incidence of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However, upon closer examination, it is apparent that this behavioral effectiveness has not been exclusively due to provisions for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with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Rather, the incidence and enforcement of these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is linked to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Mos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rely on parties to raise disputes and enforce commitments, causing individual countries to bear the cost of enforcement. In addition, bringing a dispute to an arbitral tribunal requires the accorda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n contrast,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allows for enforcement to originate from a strong central authority and for the cases of arbitration to be filed unilaterall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that have been join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have a provision for an arbitral tribunal have stronger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re more likely to result in enforcement action, and are more effective in generating behavioral change.  相似文献   

14.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1,29(10):156-161
正当程序是各国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和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在网上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和进行审理。虽然网上送达和网上审理与传统的送达方式和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二者在功能和作用上是相同的,能够满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一案,菲律宾向仲裁法庭提出的诉求可合并为针对中国南海传统断续线的诉求、针对南海中中国部分岛礁的诉求和针对中国南海行使管辖权的诉求.对此,中国在应对上可选择向仲裁法庭行使“初步反对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方式发表其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并通过反对申请书的可接受性力争结束仲裁.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大主体、两大关系”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结构的形象概括,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这三大主体之间构成两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分裂对抗关系、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从这两大关系中可引申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两类性态,即程序选择权和社会司法权。权利性与权力性、契约性和司法性构成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两对基本范畴,在历史进程和仲裁进程中展现出国际商事仲裁权性态的交互辩证运动。  相似文献   

18.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20.
黄亚英 《现代法学》2007,29(1):124-131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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