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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笔者办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向被告起诉主张18万元本金加利息20万元共38万元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被告”指假借被告名义实行借款行为的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签收的18万元《收款收据》、上述借款合同的《公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房地产的《抵押合同》、上述抵押合同的《公证书》、抵押物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被告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从来不认识原告,也从未与原告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是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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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A公司、B公司分别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90万元,期限1年,在此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2015年7月29日,D公司以向E公司购买食品的名义向C银行借款370万元,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系夫妻)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外,还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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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王志刚1991年7月29日,某典当公司同某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一、借款方某丁公司向贷款方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二、借款方于合同签订当天还款4.8万元,9月29日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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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8日,原告广汉市万达城市信用社与被告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4月16日至1999年5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6.12‰,被告以其所有的广汉市丝厂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评估价值为600万元的财产设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还约定原告有权了解被告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公司)的经营情况,如被告拓新公司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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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栾川县果品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需1200万元资金,向洛阳市供销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同时出具一份借款抵押情况说明,其中记载:栾川县果品公司为借款将本公司258号、260号、1169号、1170号、1172号房产证交洛阳市供销财务公司做借款抵押,待所有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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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997年11月21日,天然公司向建行借款58万元,使用期限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8年11月26日,月息7.92%。,天然公司以液化气贮罐等设备作价121万元作为借款本息抵押,其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期满后,天然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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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贷款中,往往是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由贷款双方或由借方(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体现着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体现着保证主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抵押贷款公证是证明借贷双方对借贷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公证部门要对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各方行为主体的资格;审查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定;审查各方的印鉴、印章、签字是否属实;审查有关材料、证据等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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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1996年10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下称建行)与县水电公司(下称水电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建行贷款4000万元给水电公司,用于南车水库枢纽工程建设,借款期限自1996年10月29日至2003年10月28日,月利率10.35%,按季结息;还款计划为自1999年至2003年每年10月归还800万元。该借款由县水泥厂、酒厂、糖厂分别在1600万元、640万元、96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该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在8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建行按约发放了4000万元贷款。1998年8月,该县体改委发文设立县水力电业总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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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20日,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拉沃公司)与航天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帕拉沃公司向结算公司借款200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月20日至同年6月19日。帕拉沃公司承诺以其在北京联合广场大厦项目投资所获权益作抵押,抵押形式为由帕拉沃公司占60%股份的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达公司)与结算公司指定的公司签订北京联合广场的购房合同,帕拉沃公司保证在借款逾期未还之日,将房屋合同项下的房产所有权在付完余款后,全部转移至结算公司名下。上述借款合同所指借款,结算公司已于1997年1月7日向帕拉沃公司支付港币4949.12万元、折合美元640万元,又于同年1月20日向富裕达公司支付美元1360万元,合计20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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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4日,兰州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持马某的房产证及盖有马某名章、标明房产价值为119万余元的保函,与兰州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抵押协议书,以马某的房产作抵押物,从商业银行借款共计30万元。借款期限为 6个月。上述借款合同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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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6)宣民初字第00745号二审:(2006)一中民终字第7422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郁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晓青。成郁文系一知名女作家,担任达斡尔民族联谊会会长。晓青系某大学的教授,参加该民族联谊会后,与成郁文成为朋友。2004年12月,成郁文向晓青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成郁文未给晓青书写借据。后来,晓青多次向成郁文催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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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大量涌现,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的原因和情形也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基本案情2008年3月3日,杨某与江某结婚。2012年4月,杨某打算用其个人名下的一套私房向甲银行抵押贷款。杨某通过乙银行职员龚某等人帮忙伪造了包括离婚证明在内的抵押贷款资料后,办理了抵押贷款他项权证,并于同年6月14日与甲银行签订了借款160万元为期5年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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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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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9月30日,王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于当日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不计息,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每日2万元违约金。为切实履行该项借款.张某承诺以其自主开发的某镇30幢别墅作为抵押。李某对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方至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因抵押物没有产权证.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故三方重新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