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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相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不在法律上给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结论,不按犯罪处理,不计前科。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对相对不起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又重新犯罪的人员,仍应予以从重处罚。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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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言而喻,犯罪情节轻微是决定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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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权是指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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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该不该指控罪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有些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仅指控被告人触犯某法律条款,不再指控罪名。他们认为,如果起诉书指控被告构成什么犯罪,就有审前定罪之嫌,与刑诉法第12条的精神不合。这些检察官尊重法律条文的精神可嘉,但笔者认为这种放弃罪名指控的做法是不适当的。从根本上讲不指控罪名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起诉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指控明确”。提起诉讼者,尤其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负有一项责任,就是通过起诉能够确实无误地界定控诉对象,从而使法院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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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起诉的范围为:(一)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是不起诉这一法律后果,由于据以决定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各不相同,因此,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时所要表达的侧重点也应各有不同。一、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六种情形的不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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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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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法条中叙明为犯罪的人的规定还见诸于多个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何谓“犯罪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这里“犯罪的人”,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就不能确定其为“犯罪的人”。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理解,在刑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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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对新刑诉法的若干方面提出我们的粗浅认识。一、律师应当把握立法思想修正后的刑诉法所体现的最重要的立法思想,就是着力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两条规定,第一次旗帜鲜明地将“无罪推定”思想体现于我国刑诉法,这无疑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在实践中“疑罪从有”的观念却始终笼罩着刑事诉讼过程。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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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正确理解起诉的证据标准,首先要和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比较。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从表面看两法条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从表述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应该等同于审判的证据标准,我们的目的就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如果我们掌握的标准不同于法院的标准,证据就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缺少证据的事实也不能够被法庭认可,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就不会被法庭支持。然而这种标准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过于慎重,担心可能在适用相同的标准却作出与审判机关不一致的“错误”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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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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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一、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问题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完全无罪者更无疑地应做出无罪不起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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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废止免于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其实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它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恢复其受到追诉之前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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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诉法中的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其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相对不起诉权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认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权,从理论和实务上把握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法律救济、司法改革和立法构建,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个人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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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具有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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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大改革和进步,已经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