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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平均每分钟有66件矛盾纠纷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进行调解,不到2秒钟就有一件案件成功调解在诉前。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验,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一站式建设”)。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以年均10%的速度持续增长15年后,2020年迎来首次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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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履行好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中国特色司法职能,2008年以来,天津法院以深化改革为切入点,在全市三级法院创设了统合司法服务职能的"诉讼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了"以市和区县双重架构的多方联动为支撑、以诉前化解、诉与非诉对接、诉讼调解和调解保障四大机制为框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进一步适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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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随着中国当前诉讼大幅增长而产生,如何更多的利用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如何进一步吸取美国ADR制度中的精髓来优化我国目前的诉前调解体系成了摆在法院的一道难题。本文就美国ADR中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为切入口,分析了其基本程序、优点、借鉴之处,同时结合了作者在法院立案庭的五年的工作经验,将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在目前我国的诉前调解体系中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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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什么?怎样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法院调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充分肯定了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调解也叫诉讼上的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形式。实践经验证明: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思想隔阂;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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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新机制,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支持力度,建立诉前调解中心,大量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纠纷化解于诉前6月15日,家住十堰市茅箭区的居民张女士,因与继母之间为父亲的遗产纠纷来到茅箭区人民法院。很快,导诉员把她领到立案大厅一号窗口。在那里,她了解了所有的办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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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立案大厅排队等候的群众络择不绝;为立案搌转千里的情景频频出现。而今,纠纷不仅可以不打官司就能消除,而且即便是打官司,也能又快又好地解决。这一切得益于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一年多来,一套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已经睁嵘初显;一项自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送达平台的智慧法院建设硕果累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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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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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法院在南陵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信访巡回法庭,联合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将群众合理诉求化解在诉前,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深受群众欢迎。信访巡回法庭自2017年4月成立至2019年10月,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380余人次,诉前调解案件272件,化解群体性矛盾74件,司法确认598件,审理信访转入诉讼案件402件。在去年上半年安徽省政法机关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南陵县法院位居全省法院首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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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理的纠纷多发生于邻里间或家庭中,纠纷双方或多或少沾亲带故。就审判工作而言,这些纠纷虽然很容易在法律层面上作出裁判,但当事人口服却未必心服,矛盾随时可能再次爆发。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初创新推出了"诉前调解12345工程"的诉前调解新机制,把调解工作关口前移至立案前,将调解地点延伸至社区、村屯,甚至田间、地头。截至10月,该院通过该机制成功调解纠纷198起。其中自动履行的有135起,自动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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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坪镇法律服务所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仅为当事人和和气气地平息了争讼、节约了成本,也为法院减轻了诉讼压力、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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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逐步开展,调解已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绝佳选择。案件调解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心态,只有掌握了双方当事人的心态,调解工作才能“对症下药”。现笔者通过整理、总结过往的调解经验,来说一说那些拒绝调解的理由。经笔者整理,原告拒绝调解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多次协商未果,寻求法院判决。在很多案件中,原告在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之前.就已经与被告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双方甚至签订了一个又一个的协议,但是被告始终不依约履行,致使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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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当事人将双方的纠纷交付到法院之前,由法院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的调解。引入诉前调解是有必要的,诉前调解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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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浦东法院:诉调对接探新路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先后设立了民商事案件速裁、诉前调解、执前督促、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机制。在此基础上,2010年8月设立了诉调对接中心,组成人员包括3名管理层人员、9名诉调法官、39名专职调解员以及28名其他工作人员,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