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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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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诉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申诉救济机制作保障.目前行政申诉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申诉权的重要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修改立法,统一行政申诉制度;创设独立的申诉机关,完善相关申诉程序,处理好行政申诉与其他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纠纷、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2.
必须制定申诉法律法规田思源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申诉问题的原则规定,但就公民申诉权的法律保障而言,我国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申诉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行政申诉立法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一、行政申诉的概念和种类。行政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就...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是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申诉权的重要内容,行政申诉制度是充分保障申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由于我国申诉立法滞后,法律调控手段欠缺,实践中多级、多部门的“全方位” 申诉,不断重复、连续数载的“马拉松式”申诉等现象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行政申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也使对行政申诉问题的研究成为理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4.
一、“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共同点是:二者都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提出,都只能向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提出后都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申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宪法确认的公民申诉权,包含行政申诉和司法申诉,民事申诉属于司法申诉的一种。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这种“民主权利”既体现在行政申诉中,也体现在司法申诉中。从《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于申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内涵与“民主权利”的内涵是相一致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申诉,既不是一种诉讼行为,也不是一种诉讼形式,不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申请再审则  相似文献   

5.
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这一基本民主权利,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我国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这主要体现在:  相似文献   

6.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我国公民申诉权的宪法依据。申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申诉人对人…  相似文献   

7.
一、再审之诉不等同于申诉.有些同志认为,建立申请再审制度后,民事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请再审就是民事申诉.笔者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两个不同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申诉可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诉讼的申诉两种,而再审之诉是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相似文献   

8.
检视当下中国法律文本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不难看出存在四种意义上的申诉权,即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申诉、作为行政法上一种正式救济权的申诉、作为启动诉讼再审程序的申诉以及作为启动行政程序重开的申诉。行政申诉无论是作为唯一的行政救济方式还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并列的行政救济方式而存在,对落实宪法基本权利的申诉权都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有效保障行政申诉权的落实,今后应从完善申诉组织、健全申诉程序上进行努力。  相似文献   

9.
符晓虹 《法制与社会》2010,(26):115-116
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并予以处理的一项诉讼活动。完善刑事申诉,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保证公民通过申诉权的行使,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但由于我国刑事申诉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规范申诉的提出与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分别规定了罪犯的申诉权利,但这些规定在涉及申诉主体、申诉的管辖与申诉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协调之处,有些地方还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罪犯申诉权的行使及申诉效果,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严重的环境危机引发了人们对破坏生态平衡等行为的反思,政府和民众呼吁法律体系要适应新时代需求,提供必要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已饱受摧残的自然生态环境。环境权主张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理论,环境权是公民应当获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一切相关权利。行政法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功能,在环境权实现上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使命。  相似文献   

12.
高等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高校管理者的自主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法律授权和政府下放的准行政权力;学生的受教育权是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剥夺这种权利(如开除)的理由应由法定,非依法不能被剥夺。  相似文献   

13.
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利,即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个体对行政行为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本文首先对行政抵抗权进行了界定,其次又对我国行政抵抗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4,22(2):19-23
我国法院近年受理了多起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并引起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等问题的大讨论,学者的观点各异。受教育权存在多个层次的含义,包括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行政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和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不同层次受教育权被侵害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形式,违宪审查只应对宪法层次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的利益主体是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本人;公民应当享有不同层次择校权;在实践中不能将学生权等同于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不尽人意的现状,有必要参照司法救济程序和域外的行政救济实践,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征和适用规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并不违背现行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也不会冲击依法行政原则,相反,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彭涛 《政法学刊》2010,27(1):87-9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原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之中的“法”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精神也应当是属于法的范围之内;“合法”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视作是“合法”。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在宪法规制之下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当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权利。原告的合法利益是其受到行政权力直接侵害的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依法行政与公民权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燕善敏 《行政与法》2005,23(5):54-56
依法行政应该是行政权力对于社会需求的回应,而非单纯行政机关的问题。公民权利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本源,天然地具有推动依法行政的内在动力。但是由于当前公民权利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也就很难形成对于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力量,进而使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缺乏宪政的基础。因此,推动依法行政的一个基础工作就是必须强化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18.
当下的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权,并对其内容、实现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仅在现行宪法第42条中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现方式、义务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被写进一国的宪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9.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论WTO规则的法解释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青阳 《河北法学》2005,23(7):43-45
享有WTO规则法定解释权的解释主体有四,即: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家组、上诉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所享有的法律解释的专有权力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权之间并无冲突。虽然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拥有绝对的解释权,但是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权事实上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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