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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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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合法性的缺失与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家海 《学理论》2010,(4):126-128
《公务员法》颁布两年后国家人事部出台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不仅没有为解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年龄学历等的资格歧视问题提出任何有效的措施,而且该规章存在着诸多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对该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撤销,重新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相似文献   

3.
领导立法,符合现代各宪政国家中执政党履行执政职能的一般规律,是由中国执政党总揽全局的主观要求与立法活动的客观属性的辩证统一所决定的,是构建和谐社会创设正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当成为党实施依法执政的首要任务。党领导立法,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应当科学配置立法权限,保障立法机关享有立法资源和履行立法职权,理顺同级党委与人大党组的关系,尊重支持和督促立法机关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4.
立法提案程序作为立法的启动程序,直接决定着哪些社会问题能够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可能予以法律规制.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确定最有立法价值的议题,就应当通过立法提案程序中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充分博弈和筛选.当前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基本为机关提案垄断,要打破这种单一的格局,就必须转变国家主导主义的立法理念、改革立法规划制度、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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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升 《团结》2000,(4):21-23
立法法的出台背景“赞成2560票,反对89票,弃权129票。”随着李鹏委员长一声“通过”,历经七年起草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诞生了。以法律规范立法,用立法促进法治。制定成文的立法制度,是中国立法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是与国际立法制度接轨的要求,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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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既应追求行政行为的效率,又应追求立法行为的民主。在民主与效率之间,行政立法程序应以民主为更高的价值追求。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立法的现状,在行政立法准备制定阶段应建立更为民主的制度,但同时也不能忽略行政立法程序的效率。  相似文献   

8.
郭庆珠 《行政论坛》2010,17(5):54-57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开性不够、民主性不足以及监督性不强等。学界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是否规定行政规划程序和如何规定这一程序是有争论的。可以采取集中基础上的分散立法模式,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基本制度,由单项立法规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应引进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规划确定程序由于具有“集中事权”的效力而与现有的制度架构有根本的不同,既保证了公开、民主和监督的要求,又能保证行政效率,从综合的因素进行考量我国有必要确立这种制度。  相似文献   

9.
黄靓雯 《学理论》2013,(8):112-113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而与他国相比,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仍过于原则。通过借鉴他国的立法规定,明确并细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赋予被告适当的异议权,将有利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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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行政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地方行政立法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立法质量不高,各地都程度不同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体现,轻权力的约束等倾向。从江苏省南京市行政立法的实践来看,影响行政立法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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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法创新,就是按照发展的与时俱进的要求,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从地方立法讲,就是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从地方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研究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出有创新意义、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为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创造一个具有投资吸引力的法制环境。立法创新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它既包括立法观念上的创新,又包括立法内容上的创新;既包括立法实体上的创新,又包括立法程序上的创新;既包括立法机制上的创新,又包括立法技术上的创新。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论述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认为:客观评价现行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前提;正确选择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功能模式,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基础;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实现,离不开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解答。  相似文献   

13.
自2004年《立法法》颁布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有了一个比较大的变迁。行政立法从规划本位转变到立项本位,起草从内部协调为主到法治、民主和效能的综合考量,草案审查的法治化和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制度的改革等都体现了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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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慧 《理论探索》2004,(4):105-106
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张 ,控权成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以 ,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在于通过分析总结行政权力运行的特点 ,寻找规范制约行政权力合法公正有序运行的机制和手段。针对我国行政程序控权的现实缺失状况 ,只有加强和完善我国程序立法 ,并将行政程序控权纳入法治化轨道 ,才能真正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根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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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suring a better control and respect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innovative goals of the Treaty of Lisbon. To achieve this goal, the Treaty introduces a mechanism which, apart from checking compliance of draft legislative acts with that principle, may eventually lead a draft act to be dele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agenda of the European Union on grounds of violation of subsidiarity. Within this mechanism, a crucial role is attributed to the national parliaments of the member states. According to Article 12 of the TEU (the 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to the Treaty of Lisb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subsidiarity and proportionality, in case one third of national parliaments consider a draft act not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the commission must review the draft. Additionally, for acts to be adopted under 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when the simple majority of national parliaments gives reasoned opinions on the non-compliance of a proposal with subsidiarity and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amend it, the council or the parliament may block any further discussions on that proposal, if they consider it to be in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While thes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of Lisbon have the potential to ensure a better control of compli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and enable national parliaments to have a stronger voice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present paper argues that several factors may considerably reduce their expected positive impact. This contribution concludes by proposing some suggestions to enhance the functioning of the subsidarity control mechanism introduced by the Treaty of Lisb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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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正当性的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立法虽然是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但是由于行政立法机关不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缺乏民意基础,因此需要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促进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只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才能获得民主正当性,行政立法程序才可能构成正当程序。公众参与必须符合自愿、平等、有效的实质要求。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应当提高立法层次,强化公众参与制度,提高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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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即时强制立法,分散模式虽然对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规制某些行政即时强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它的缺点仍然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法典。在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立法体系的过程中,除了要丰富和发展实体制度以外,更要注重完善和规范即时强制的程序设计。即时强制行为作为一种侵害性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损失,对于侵权损害或者特别损失,法律应当明确其救济途径,保证相对人能够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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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主义否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主张“无法律即无行政”。但在现代社会 ,赋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已是不争的事实。现代行政法所要探究的重点不在于应否赋予行政机关立法权 ,而是要如何有效地进行控权。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操作现状 ,对行政立法的制约都存在一系列不足。本文对行政立法做了明确界定 ,探讨了行政立法纳入司法审查的合理性 ,进而提出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控权模式 ,试图为我国立法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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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于人的主体论、正当程序论基础上的行政程序立法价值定位,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两造的权利与义务等双重价值定位,该种价值定位兼具建构性与指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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