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法律根据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决定了诉讼能力,行为能力的有无也必然会对诉讼权益产生影响,保护好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是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导致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的保护难以到位,本文将通过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及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来讨论完善其诉讼权益保护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近年来,由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原因,收养子女的人增多,随之,因收养而引起的纠纷也有所上升,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收养案件呈上升趋势。在收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探析●汪金兰监护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①从《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我... 相似文献
4.
5.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行为能力评定的问题。从法学角度可归纳为: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中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程序法要求)的评定;特别程序案件中认定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总体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普遍认为适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大多数涉及具体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人认为只能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学理论、鉴定方法学和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等级不仅是针对精神病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也针对其参与的某一具体民事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学明确将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并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评定诉讼能力还是以“两分法”为妥。 相似文献
6.
7.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的建立,可使孤儿、弃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重获家庭的温暖;亦可以满足无子女者希望抚育子女的愿望,不仅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更可使其老有所依。 相似文献
8.
监护制度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但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自身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他们权利能否行使和得到维护完全取决于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完善的监护法律制度。本文以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为切入点,阐述了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
《法学杂志》1993,(4)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 相似文献
10.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来信编辑同志;我们没有子女,想要一个孩子,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关系?需要办什么法律手续? 李明复信李明同志:你想将别人的子女收作自己的子女,并由自己抚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收养关系。收养子女,必须经过亲生父母(包括已离婚的父母)或监护人与养父母间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如北京市公证处)公证,收养关系才算成立。民间通常的做法是:经过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同意,签订收养文契,宴请街、队干部和亲友当众公布,这样的收养关系,习惯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7.
18.
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19.
20.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