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1,(2):26-35
合同目的具有主观与客观的二元结构。主观目的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动机,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的效果意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制度意义在于,合同系当事人基于某种目的而缔结,当该目的不能实现时即没理由继续维持,其本质就是给付的无益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应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宗旨由对债务人的惩罚到使债权人从无益的合同拘束中解脱的变迁。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在客观目的的意义上进行认知,但这导致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等同,且不能涵摄所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合同目的不仅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还应定位为合同给付义务之外的利益,从而作为合同意义的存在前提。  相似文献   

2.
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且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其直接从属的权利要求就上升成为了独立权利要求。在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以每一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因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无效而限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3.
一、一则“专利常识”在一次查询“非专利期刊”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一篇介绍专利常识的“实用资料”,其题目为“专利常识——专利号的含义”。全文如下: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三  相似文献   

4.
5.
俞静尧 《河北法学》2002,20(6):61-65
长期以来 ,我国法律中关于专利侵权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民事处罚原则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认识也局限在“是典型的民事权利纠纷”这一层次上 ,国内大多数学者较多强调民法理论对专利制度的统率、指导 ,略而不谈刑法理论对解决专利侵权问题的指导作用。通过对国内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 ,围绕专利权刑法保护地位的确立 ,阐释了现存的困扰 ,并进一步论述了专利权刑法保护地位确立的社会价值与意义。力图揭示其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以便较为准确地把握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深度与力度 ,深刻地认识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地位 ,寻求专利权刑法保护地位确立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6.
7.
8.
我国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外观设计的概念不清所致。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看,并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界定,有必要重构外观设计的定义,强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相似文献   

9.
Following on from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s ruling on database right in the Directmedia case, the Court has looked in more detail at the protection afforded by database right, and provided further clarification of the meaning of ‘extraction’ and ‘substantial’, particularly in relation to modular databases comprised of several sections. The ECJ's ruling is positive for database owners for the most part, bolstering its previous broad interpretation of the acts of ‘extraction’ that can infringe and considering in more detail other points touched on in the Directmedia, 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 and Fixtures Marketing cas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outcome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ruling.  相似文献   

10.
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它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这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这些以书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被称作“专利申请文件”。 但是有了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获  相似文献   

11.
专利审查亟待取消发明定义标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发明定义没有操作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界定发明超出了“实施”范围。专利审查以发明定义为依据驳回专利申请 ,不承认工序发明 ,阻碍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审查亟待取消发明定义标准。  相似文献   

12.
13.
《大清律例》继承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和《大明律》等律典设立条标的传统,也设置了条标。《大清律例》的条标被广泛适用,时间上纵贯古代、近代和当代三大历史时期。运用形式包括了官方与民间的诸多领域。在司法官的判词,司法参与人员撰写的司法经验总结,官吏奏折,学者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中,都运用过这一条标。《大清律例》条标的广泛运用证明,条标有其独特的作用,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当今中国的立法中,有些地方人大与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里,设置过条标。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为1997年刑法典设置过条标,而且还在判决书里运用过其中的条标。当前,有必要扩大设置条标的范围,使其广泛被运用,助力于中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与研究、法治宣传与传播等,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应设债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洪夫 《法学杂志》2003,24(3):21-22
从民法的理论和外国的民法典的传统看 ,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设立债编。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应当借鉴。民法债编的一些制度除了在民法典中规定外 ,还需要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相似文献   

15.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相似文献   

16.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相似文献   

17.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相似文献   

18.
《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之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已经走向深入,成为当前法国民法学界的重大事件之一.保守派和改革派围绕三部改革草案展开的激烈论战,展现出对待<法国民法典>以及由其开创的法国合同法传统模式的截然不同的两种立法思想.是修改还是重立?三部改革草案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改革背景的还原揭示了法国合同法的法典化既是出于法国民法内在的结构性和实体性需要,也与欧洲私法一体化和商业合同国际化的发展密切相关.对三部改革草案及其引发的学术争论进行剖析,可以发现经典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强制力原则正面临深刻的危机.而合同的社会化和人道主义观念催生出对合同有用性、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规则设计,并导致法官裁量权的扩张.因此,意识形态的冲突成为此次法的斗争的根源.  相似文献   

19.
20.
耿博 《知识产权》2005,15(6):46-50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一直以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中,法院多年以来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并不涉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实质性审查.但2003年的一起判决,却打破常规,法院直接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判决,并且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将这一判决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的有类似判决作出.这种案件的判决方式在知识产权界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专利权自身属性的角度分析了产生分歧的根源,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