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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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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津 《天津检察》2008,(2):31-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将“特定关系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纳入到受贿犯罪主体范畴。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特定关系人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3.
《天津检察》2007,(4):70-71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新京 《政府法制》2009,(1):37-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就某些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解释,现笔者就该《意见》涉及到和未涉及到的几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发表个人己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商业贿赂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多发性犯罪,其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本文试就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该条规定主要是打击那些借赌博输赢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那么何为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呢?日常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赌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可以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接受请托人提供的赌资:第二种是接受请托人代为偿还赌债:第三种是接受请托人免除赌债:第四种情况是请托人事先安排通过赌博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钱财。  相似文献   

9.
《天津检察》2008,(6):80-80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相似文献   

10.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相似文献   

11.
范跃红 《政府法制》2008,(10):18-19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现,徐国相受贿案,除了过节收受礼金等常态的受贿形式外,其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等非常态受贿方式,和《意见》规定的几种受贿方式并非一样,或者说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受贿类型。受贿形态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司法机关在防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对策。当然,徐国相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也好,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也好,都难掩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的实质,任何受贿犯罪新花样都逃脱不了刑罚制裁。徐国相被判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共同犯罪中,非身份犯与身份犯的组合是一种特殊的类型。特别在非身份犯作为请托事项的主要联络人的场合,其地位和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作为无身份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直接出面接受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后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部分钱款的行为应单独构成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相似文献   

13.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规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本文试就如何运用《意见》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犯罪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该条规定的后半段实际上就是解决收受信用卡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由于现在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并不完备,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讨论。  相似文献   

16.
李泉 《天津检察》2008,(2):41-41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   

17.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07,(10):25-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新型受贿方或,冷起l蚺八法律的惩治范围。  相似文献   

18.
2013年11月19日,一则与抢夺罪有关的新闻登上了各地报辛和网络头条位置。消息源为此前一天即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前身为于2002年7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贿赂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旅游受贿更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课题。从现实看,这种接受免费旅游等服务的受贿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难以认定的特点。虽然“两高”在2007年7月8日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其中对“免费旅游”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问题鲜有规定。本人就当前旅游受贿出现的争议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打击医药系统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意见》只是指导性、概括性文件,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笔者拟结合办案实际对国有医院各类工作人员收受医药回扣应如何定罪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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