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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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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近亲属”含义应以《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为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范围大于“特定关系人”范围,判断是否是关系密切人不应限于平时双方交往是否密切,而在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力能否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原系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时已不再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  相似文献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定的一个新罪,针对这一新罪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研究对象,就其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4.
曹娟 《江淮法治》2012,(1):58-58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腐败现象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人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显性”变为“隐性”。这些隐性权势的影响力和寻租空间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突出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相似文献   

5.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新增的一条罪名。以往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亲友的身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未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行为人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能够逍遥于法网之外。  相似文献   

7.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主要为了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殊人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实施贿赂犯罪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述方式与受贿罪罪状的表述类似,本文将参照受贿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慈健 《法制与社会》2010,(28):23-2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非廉洁性。本罪中的“该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无需限制为具有管理制约关系,只要其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即可。本文指出行为人的承诺是本罪的着手,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请托事项做出承诺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实力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受贿的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我国刑法在第七次修正案中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加入到犯罪体系中来。然而,我国对本罪规定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该罪名仍时有争议,本文将尝试从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和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于此,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出发,着重分析该罪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对把握新罪的适用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致使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对该罪研究的热度增加,其中该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争议的最为激烈。笔者结合现实国情及司法实践认为,犯罪主体中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应该更加明晰,"近亲属"的范围应该适当扩张,对关系密切的人不应该机械理解等。  相似文献   

13.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解决贿赂犯罪证明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与其他贿赂犯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关系人参与贿赂犯罪可能涉嫌四种犯罪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杨博 《法制与社会》2014,(2):85-85,88
受贿罪是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利性职务犯罪。由于受贿罪形态多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改动,分别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到第三百八十八条中作出相应规定,以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本文试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核心问题"从事公务"作出探讨,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职务、身份、权利、地位与金钱财物的非法交易.它产生于人类社会分工的特殊时期,证明人类的物质需要开始向特定的历史阶段发展.本文从受贿罪主体的演变、受贿罪主体扩大、受贿罪主体扩大的完善三方面阐释了对受贿罪主体扩大的理解.  相似文献   

1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刑法》中新设的罪名在实践有其重要意义。笔者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探讨,就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的范围提出相应观点,并在相应问题上结合最新审判案例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17.
赵均 《法制与社会》2012,(17):88+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相对于直接的权钱交易行为,间接地利用权力影响力进行贪腐,已成为当前官员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布的时间比较短暂,刑法理论界没有深入研究,实务界不能正确适用.本文将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作一定的研究和分析,同时指出本罪相关立法上的不足,以期完善本罪立法并对司法实践上的灵活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王佳 《法制与社会》2013,(3):254-25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文坚持和贯彻不可收买性说,认为受贿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约或者承诺贿赂的行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主体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两上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定贿赂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和家属的共同受贿犯罪。应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性,对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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