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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处孔哲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后,新闻媒体对孔哲杀人案的审判结果多有报道,其间似乎夹有孔哲应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被判“死缓”的些许微词。但是,应当认为,法院鉴于孔哲有自首情节并认其尚不属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的认识,判其“死缓”并无不当。《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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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最早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刑法典保留这一规定。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应当独立成罪一直存在争议,独立说和取消说各抒己见。笔者同意取消说,认为应当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定为组织卖淫罪,取消协助组织卖淫罪,而独立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对独立说的理由予以反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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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美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6):55-58
目前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仅限于组织女性卖淫,对组织男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组织卖淫罪应从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进行重新思考,从时间效力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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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4)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卖淫罪有重大的修改,废除了死刑配置,由"情节严重"代替具体的量刑情节,增设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数罪并罚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我国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应当将强迫卖淫罪的主要犯罪客体规定为公民的人身权,增添相应的数罪并罚的罪名,完善本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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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行注射死刑遇阻力 据《华商报》报道,2月27日下午,在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毒贩——刘华富和周朝杰在“注射车”里被执行死刑。同一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宣布:“云南将推行全面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过渡期间,18辆由依维柯改装的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被配发给了云南省高院和全省16个地市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首例一开,“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但是,这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制度,为什么经过6年的时间都没有在云南省乃至全国推行呢? 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包括一些法院领导在内的人对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问题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性,枪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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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2):11-16
我国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法定刑的规定,无论是从犯罪形态变迁视角、罪质特征,还是从刑罚体系内在协调的要求,都已不具有适当性.虽然通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分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种不适当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带来了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难题.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修改组织卖淫罪的罪刑规定,适当降低法定刑幅度,尤其需要降低法定最低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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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3日,重庆市四中院分别在黔江区、酉阳县首次采取注射的方式,对两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一分钟后罪犯平静死去。据悉,该院是重庆市推行注射死刑的首批试点法院。此前,市高院召开死刑执行工作座谈会,会上表明以往的死刑枪决执行逐步改成注射死刑。今后,渝东南地区将全部推行注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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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和南京召开会议,重点研究部署在全国法院进一步推广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这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积极步骤。 注射执行死刑,中国刑事司法 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 昆明和南京会议就推广注射执行死刑提出要求,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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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90-92
准确把握组织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对于区分该罪与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规范及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仅凭定罪标准不足以保证组织卖淫罪的准确认定,而且也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适用。因此,要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必须厘定组织卖淫罪的侵害法益,确保犯罪行为与侵害法益之间的必然关系;同时,确定组织行为的对象及内容,体现该罪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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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揭发10年前的一起命案!”在死刑执行场上,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囚秦代兵突然高喊“检举”,供出自己曾和另一人在10年前杀害一名县政府的驾驶员。由此,他被停止执行死刑。警方后将他的同伙黄祥兵抓获归案,至此,黄已逃亡10年。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院最终认定,秦代兵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曾参加的共同犯罪,不属于立功,只属于自首。最终,法院将两案并罚,还是判处秦代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他供出来的同伙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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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暂缓处决犯人,称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回转。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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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买提·乌斯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1):5-14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实行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这种直接作用于帮助犯、间接作用于正犯或主犯的帮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帮助行为.作为间接帮助行为的"代聊手"代聊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依附于组织卖淫罪中正犯或主犯行为,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该当性和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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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为注射死刑确立合法地位.到2009年6月北京宣布年底全面实行注射死刑。时间已经过去了12年。萦绕于这12年间的背景声,是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次会议上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中国加速普及注射死刑、全面废止枪决条件已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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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建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是南宁市检察院近年来查处的众多职务犯罪案件中极为典型的一件。张建辉从一名有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蜕变堕落的过程和教训,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进一步开展防腐拒变的廉政教育提供了一份生动的反面教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