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转继承关系中,被转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究竟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应当判断为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公证中应将转继承标的视为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以此来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继承客体不应视作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而应将其看作是被转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以此为据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②显然,依上述不同观点所办的转继承公证,其法律效果即转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利益大相径庭。其实,对该问 相似文献
4.
5.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浅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继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拥有隐形的网络账户、博客等虚拟财产,但目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及继承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制,导致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得不到法律依据的支持。需从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该怎样保护,以及该不该继承,该如何继承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到一套完整的虚拟财产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 相似文献
8.
对视为接受继承的时效质疑──兼谈改进司法解释问题柯昌信对继承的时效,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被侵犯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没有侵权行为或者不知道继承权被侵犯的,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二十年,自继承开始... 相似文献
9.
10.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中国公证》2010,(9):40-43
一、身份继承的回归?——《继承法》与《公司法》等法律的冲突(一)从身份继承到财产继承——继承范围的历史沿革“继承”的拉丁文为“hereditas”或“successio”.本意是“接受财产”或“延续”、“承嗣”,罗马法中则指就某种法律关系续取被继承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的遗产合算制度,被用于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历史基础和比较法研究可以为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提供参照.在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中,特别赠与范围的确定标准、赠与价值的评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2.
<正> 一、信托的两种法制观念 信托的观念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罗马法上的信托观念来源于拉丁文fideicommission,它由fidei(信任)和commissum(委托)构成,其意义上的解释即为基于信任关系为第三人利益将财产托付给他人。罗马法中的许多制度,尤其是在遗赠和继承方面,在开始时都与信托有关。根据罗马固有法律,并不是所有的市民尤其是身处异邦的人民都能够通过遗嘱来安排遗赠或继承,而实际上人们却总是希望向无权接受遗赠或继承的人留下些财产。这样,信托的设立主要就是遗嘱人为了使那些没有能力和资格直接依据市民法受取利益的人而有机会 相似文献
13.
遗产是一个人在离世时所留有的自己的剩余财产,包括物质性的财产与精神性财产。这些都是逝者身前所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在所有者辞世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首先是归其近亲属继承或者按照逝者遗愿赠与他人所有。若逝者没有近亲属或者未将遗产赠与他人,则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本文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有缺陷的。它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到即便死者离世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将财产赠与他人外,也有一些人基于现实的需要以及人们认可的伦理及其他理由,依然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不应该简单的将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试对立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15.
在民事领域中,常常产生财产共有关系和发生共有财产纠纷,如何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稳定家庭、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发展生产经营,都有一定意义。一、什么是财产共有及其法律意义所谓财产共有,就是两人以上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财产共有可以由于债权,例如共同购买物品、共同经营合伙、共同接受赠与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发现埋藏物、遗失物以及营建 相似文献
16.
正一、个体工商户概述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被简称为"个体户"。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最大的"商个人"群体,但由于其财产与自然人经营者的财产是混同的,故实践中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为继承标的物、须持继承证书方能领受遗产的案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鉴于个体丁商户的财产继承主要是一门以实在法为依归的实践性科学,没有那么多深奥的法理可以探究,故本文将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7.
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分离——以民国时期女儿的祭田权利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律条文和大理院判例解释例延续了宗祧决定财产的继承模式,法院裁判的结果也维护了这一原则。1927年以后,国民党的政治需要加上民事立法的全盘西化,剥离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民国民法典》在确立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的同时,却规定女儿应延续夫家的宗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在施行时遇到阻力,除了民众无法接受以外,民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反复确认宗祧应当影响财产继承结果的原则。结论是由于融入宗祧继承的因素,中国式继承制度无法在西方继承法中找到对应的位置。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