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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7)
正渝卫发[2017]3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重庆药品交易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备案采购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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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2):74-78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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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6)
<正>京知局[2015]38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助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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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8)
<正>鲁卫指导发[2014]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切实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明确职责、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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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6)
<正>鲁卫药政发[2014]7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附院,大企业卫生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医疗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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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30-45
<正>苏民规〔2023〕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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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14)
正渝卫发[2018]1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经2018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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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40-48
<正>晋民规发〔2023〕6号各市民政局、市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残联:为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有效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现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宣传,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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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信访调解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事项三级意见终结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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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23-28
<正>SDPR—2023—0180001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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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行政区域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并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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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行政区域内有关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