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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司法调解的公正性。这一原则当下正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我国是以法院为中心规定诉讼调解制度的,法院调解并非诉讼上的和解。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任务的手段,加之当事人期待接近裁判的调解结果以及调审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这一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法院立案调解、对事实存疑案件调解所取得的成功,均不能成为否定该原则的理由。除非将法院调解置换为诉讼上和解,否则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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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调解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所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缓和了社会矛盾,很好地实现了人民法院办案所体现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有机统一,然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亦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与诸多弊端。笔者通过个人观点,主要从民事诉讼法调解原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调解原则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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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其中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予以监督。上述规定的出台与近年来我国法院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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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4,(3):i014-i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 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 0 0 4年 8月 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 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 0 0 4年 11月 1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 ,及时解决纠纷 ,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 ,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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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是法院进行民事调解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调解若干规定》)等均未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关系予以界定。而且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看,现行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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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近二十年,由于法律规范的笼统,程序性规范的不足,操作性规范的缺失,监督体系自身的封闭性,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工作可谓举步维艰、柔弱至极.监督秩序混乱,检法冲突不断,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出现了监督需要被监督者同意的荒诞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思考和探讨检察机关强化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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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执行原则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的本源或出发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程序遵循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原则;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与执行工作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应增加以下原则:一是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二是提高债权实现的实效与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与善良风俗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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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调解原则体系之重构——兼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合理的诉讼调解原则体系,是该制度适当、有效运行的基础.现行调解原则体系,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强化自愿原则,摒弃有关"应当先行调解"案件的规定;废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明确实体合法原则的内容;增设非公开调解原则和对席调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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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抓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为促进当事人的调解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一些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仍不尽人意,主要原因是审判人员对调解原则把握不好,从而使法院调解结案率不高,得不到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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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学者一般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调解进行模式划分,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而本文则以法院的民事调解可能发生在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为依据,认为从法院诉讼程序出发,可以将发生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调解划分为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审判后判决前调解和边审边调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势和不足,并且在实务中也显露出其中一些模式的局限性。根据社会环境的大变化,同时参考国外有关民事调解的经验,本文认为现在学者普遍推荐的诉前调解有其可行之处。同时为了避免实务工作无法可依,在立法上对调解制度进行规范已经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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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人柴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16日,酒泉市肃州区人,农民,住肃州区上坝镇营尔村1组7号。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7342189—4,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新城玉门东路。负责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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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制度背离民诉规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提倡判决,还是提倡调解,实质上是对国家制定的大量实体法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的根本性问题。民事调解制度是传统文化对公民权利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漠视。民事判决的意义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权威性判定,能起到教育公民守法,预防纠纷的产生,减少民事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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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理论界关于民事检察调解工作的存废争议出发,思考了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也剖析了当前民事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进而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希望能达到推进民事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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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高度重视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致力于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司法负担,建立非诉解决纠纷机制。笔者就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加以客观分析,与其他国家相应制度比较,提出建构设想,亦是相同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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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出现了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导致调解反悔率高,案结不能事了的情况。2011年3月,两高联合发文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据自愿原则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时,只有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实现能监督、会监督、监督好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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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改革进程表明,调解依然应当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民事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将调解程序前置到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设置的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主持进行的调解。独立的审前调解程序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程序构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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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内容,虽然在此之前进行过多年的试点,但检法两家一直存在分歧。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在第208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修法平息了是否可以监督调解的争议,但如何进行监督的疑问随之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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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调解虽作为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得到确立,但由于其与诉讼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相悖离,陷于虽立难行的困境之中,急需完善。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尚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的诉讼法律框架,以监督作为合议调解的职能定位,设立专门合议调解庭,以当事人意愿真实性、法官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合法性、案件关联性为合议审查事项,并铺之以程序的重新架构,形成合议调解对独任制调解的有效制约,建立和完善起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