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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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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出来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方法收集自2009年至2010年经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案例100例,对结论改变原因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鉴定时机把握不当、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法医临床学检验不全面、医学影像学资料阅读错误、标准条款适用不当、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鉴定人鉴定理念就高不就低及其它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主要原因。结论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严格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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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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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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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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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部分条款的讨论(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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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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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国标")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部标")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 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 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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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流行病学特点,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间深圳市5100例交通事故伤残人员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统计研究伤残者的性别、年龄、交通方式、事故地域、致残部位、损伤时间、是否复合伤残等特点。结果在本组伤残人员中,男、女性比例为2.15:1;以青年、中年年龄段比例为最大,占90.3%;交通方式中以自行车、步行为多,共占57.9%;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和不同地域伤残者的交通方式存在明显差异;损伤部位中以下肢损伤比例为最高,其次为颅脑损伤,但重残多分布于颅脑、脊柱损伤。结论有必要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交通方式,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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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牙齿损伤达到8颗才能评定为伤残。一旦定残,赔偿数额将成倍增加。海安县曾经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原告丁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表明,其牙齿在交通事故中只掉落6颗,而在庭审时其提供的出院记录原件则“变”为掉落6颗、折冠2颗(存在添加痕迹),并据此评定为十级伤残。随着上诉期届满,这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法院以原告丁某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为理由,驳回了其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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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症状特点、影响因素及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方法 回溯即往一年半的鉴定资料 ,根据CCMD -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分类对被鉴定人临床表现进行整理归纳 ,整理被鉴定人颅脑受伤的类型 ,统计分析评定时机及评定结论。 结果 65例样本纳入本研究 ,平均评定时机10 .2 3± 7.2个月 ,临床主要表现为智能和记忆损害 ,人格改变和神经症样综合征占有较大的比例 ,精神病性障碍和情感障碍较少 ,未见意识障碍和癔症样障碍 ,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智能损害的严重程度及精神病性障碍与伤残等级负相关。 结论 智能和记忆障碍在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般应在伤后六个月才宜进行伤残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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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对人身伤害特别大,很多会影响伤者后期的生活质量,而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则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成了人们一直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评定中,经常遇到一些疑难的案例,笔者就2例较特殊的伤残评定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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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人员流行病学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 探讨成都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流行病学特点,为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成因和事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回顾性分析了成都地区2003至2006年10月所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资料,统计分析致残者性别、年龄、交通方式、人员类型的构成及事故发生的月份、星期、地域分布.结果 6364例交通事故致残人员资料纳入统计.男女之比为1.84∶1,以18~50岁年龄段所占比例最大(66.34%);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及行人共占80.90%.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或不同事故地域的交通事故致残者中,各交通方式的构成比均显著不同.损伤部位中,下肢所占比例最高(39.49%),其次为颅脑损伤(22.77%).结论 预防交通事故应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时段和不同交通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