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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公益诉讼提上了议程,这说明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上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对比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亟需改进,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关规定,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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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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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采取一元起诉主体模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原告。在此模式下,检察机关兼具双重身份,诉讼过程出现司法地方化、案件收集渠道过窄、诉前建议缺乏刚性等问题,制约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长效运行。鉴于此,有必要考虑将社团组织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发挥特有优势,以弥补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起诉主体的不足。更好地践行两山理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规范公权力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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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问题掌握着民事公益诉讼的闸门,是接近司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比较彻底的原告资格一元化,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民事公益诉讼不同领域开展了不少的尝试。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它的不确定性,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因不同的领域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上建立一种以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为主导、公民为辅的多维度的原告制度,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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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肯定国家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赋予社会组织、公民两大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使三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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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既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既要充分赋予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诉权,又要防止滥诉,在制度设计上首先要赋予公民、非政府组织和检察机关诉权,又要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设计一个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的程序,同时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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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路径选择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环境保护不断受到重视,NGO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只能扮演诉讼支持者和诉讼代理人的角色,无论是关于NGO主体地位的规定,还是诉讼理论的限制,都极大地制约了NGO发挥更大的作用。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要突破,不仅要在实体法层面赋予NGO原告资格,更要在程序法层面加以完善.从法庭选择、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各方面予以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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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的标准,有利于推动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宪法基础在于行政公益诉权.同域外的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确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和享有人以原告资格,建构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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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然而,当行政机关违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普通公民能否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呢?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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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使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在多元化的原告资格探讨范围内,公民因环境利益分散性以及专业水平较低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暂不适宜担任原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可视为对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间接否定。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新环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告主体,对其探讨应转向诉讼程序设计轨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天然优势,所以应对其原告资格予以立法呼吁,并对其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序位安排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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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日本国政府、日本本土企业对被虏中国劳工法西斯式敲骨吸髓,骇人听闻!耿谆与“花冈暴动”(日本秋田县)的传奇已流传了半个多世纪,苍天良知无不为之悲愤填膺。但是故事至今并没有结束,受难者的宽宏胸怀换来的是什么呢?且听对这位留着山羊胡须的河南大爷、宝刀不老的抗日英雄耿谆先生铿锵道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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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其实质是特定的利益关系的损益。受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的利益,主要有三种:其一,以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秩序、安全维护为内容的一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或称公共利益);其二,纳入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对人的利益;其三,与行政执法主体或相对人有牵连的第三人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利益观就是价值观,它是主体对于作为客体的各类利益所作的评价和选择。上述三种利益在执法活动中都不是孤立存在,它们相交织形成特定的对立统一关系。行政执法主体的利益观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主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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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是我们当今时代的主题,是执政者在设计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公共决策实质上就是具有决策权的主体对社会利益、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公共决策的过程,可以看作是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而公共决策的目标是协调、整合社会关系各方的利益。因此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价值导向系统,对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必然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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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8月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是对经济工作与意识形态工作关系的新定位、新概括、新阐述。在实践上把握"中心工作"与"极端重要的工作"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坚持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不动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切实做好经济工作,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为经济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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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问题是马克思早期思想的重要理论课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青年马克思“主体”思想变革的起点。借助于主谓颠倒法,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国家观的神秘性质,将主体的内容从抽象的理念置换成了经验性的存在,即完成了从“地上的神”到“现实的人”的主体转换。《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从之前的封建国家批判推进到了资产阶级国家批判,进而深化了对“主体”问题的思考。在与鲍威尔的论战中,马克思借助政治批判与市民社会批判,将宗教层面的主体(“犹太人”)还原为世俗层面的主体(“利己的人”),并提出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的理论逻辑。人的解放理论则为新主体的生成开辟了理论空间,并最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作为“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无产阶级)。把握马克思早期关于“主体”问题的视域转换及其演进逻辑,对于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主体观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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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5):132-136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法治兴起的历史考察,试图在理论上解释为什么建国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群众政治运动会取代法制建设成为中国政治运行的基调,并在此基础上就未来中国法治做一个转型法理学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