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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酒后驾驶已成为当下社会的顽疾。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将酒后驾驶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类。除对酒后驾驶者本人严加惩处之外,还设有"车辆提供罪"、"酒类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罪种,从各方面减少酒后驾车现象。为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赋予警察拦停及要求出示证件、呼气检测及采取其他必要应急措...  相似文献   

2.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危险驾驶罪覆盖面过窄,醉驾标准多样,追逐竞驶涵义不明确,以及法定刑设置不合理等不足。建议从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种类,确立酒后驾驶分层处罚制度和区别对待追逐竞驶行为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客观归罪又不能主观归罪。醉驾行为的出罪也应当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展开,醉驾行为的出罪理据主要包含五个方面。一是欠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驾驶行为、驾驶工具和驾驶道路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不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驾驶员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的,也不构成犯罪。三是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正当行为,应当出罪。四是情节显著轻微而适用“但书”条款出罪。五是行为超过追诉时效而出罪。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对道路的理解。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从两方面进行解读,即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对居住小区等具有封闭性质的道路、荒野道路、乡村小路等冷僻道路、商业步行街、景区道路等专属行人行走的道路和修护中和已竣工尚未正式通行的道路等特殊道路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应符合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将饮酒后驾车区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但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酒精检测值标准及如何实施酒精检测并无相关规定。由于这些规定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警察在行使呼气酒精测试权的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应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警察呼气酒精测试权的经验,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合理构建我国警察的酒精检测权制度。警察在行使酒精测试权时。拦阻地点的选择,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发生危害之场所;选择拦阻的对象应借鉴域外的“合理怀疑”理论。不能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当事人强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7.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0.
如何面对司法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危险驾驶罪认定方面,诸如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情节恶劣”;对于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罪是否可以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出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衔接等问题.比较有效而稳妥的方法之一就是准确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正视法务的基本含义以及尊重立法基本原意.  相似文献   

11.
醉酒驾车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和谐。本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刑法、行政法和政府管理创新三个维度,探究醉酒驾车治理的不同路径,尝试构建我国醉酒驾车综合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12.
20世纪30年代以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警界逐渐用驾车巡逻方式代替了步行巡逻方式,因为驾车巡逻方式有着一系列的优点。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国外警界逐渐发现单一的驾车巡逻方式同步行巡逻方式比较,也存在着严重弊端——使警民关系疏远起来。英美等一些国家的警方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由此开始了巡逻方式改革的尝试。这些改革尝试多是围绕着密切警民关系这一中心展开的,富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3.
浅议飙车行为的入罪条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即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对具体"飙车"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同时具备危险驾驶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吸毒驾车已成为一个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中国对于吸毒驾车的管制存在法律不完备、主体不明确、检测吸毒困难等问题。有效管制吸毒驾车,可以借鉴国外的查处方法,同时要加快立法,建立制约机制、相关数据库和预警平台,适时集中进行专项整治,推广新型吸毒检测方法。  相似文献   

15.
在"汽车时代",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的实害结果,但因为其潜在的危害风险已经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事立法进行调控。增设危险驾驶罪能有效弥补行政处罚之不足,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严重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危险驾驶问题已经成为颇受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存在着对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不周延、规制不全面、罪名针对性不强以及刑罚配置不合理等弊端。要完善相应立法,应当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和过失危险驾驶罪,修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同时保持三罪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确保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某市公安局近期推出了“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新举措,这一举措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却有严重的弊端:超越职权,曲解了现行法规,易导致警察滥用枪支,是对罪犯人权的漠视,可能误伤无辜,给社会公众的安全带来威胁等等。整治飞车抢劫、抢夺案件,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19.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各国均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执行了严格的处罚。针对我国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后果,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但酒后驾驶要从根本上得到整治,除了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交通管理部门的惩处力度等措施外,还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确实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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