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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本文主张,我国保险法应明确规定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不依赖于保险给付义务的基本义务。只要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具有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潜在可能性,保险人就有义务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该项义务具有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违反该义务将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2.
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代位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对第三人代位权的研究,对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人代位权的民法基础是为第三人契约和请求权转移,它是责任保险中特有的制度。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代位权,应借鉴国外做法,明确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体现了现代责任保险由"补偿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理念向"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赔付"理念转变的趋势,因此,我国的未来的强制医责保险应当赋予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在立法赋予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以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同时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受害人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并需对其行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4.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代位权初探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单持有人对于第三人所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保险人对付保单持有人之赔偿额度内,移转于保险人,但代位权之行使不得有害于保单持有人”③。法国1930年保险法与此一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另有应负…  相似文献   

5.
论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责任保险岳西宽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第三...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代位求偿权正当化基础是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已有的理论解释包括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等。本文认为代位求偿制度其正当化基础可以从损害赔偿原则本身求得,而无需借助民法不当得利。文章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解析了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的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等保险法实践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保险领域中,公共政策要求“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中获利”,但须区分“一个人不能从他人的犯罪中获利”之情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应视保险目的与功能而异其法律后果:若被保险人因预谋犯罪而直接谋求保险金,保险人当然免责;若被保险人在投保二年后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故意犯罪并非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当然免责。  相似文献   

12.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海商法》仅第235条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被保险人要承担书面通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保证法律概念的缺失和法律规则构建的不足,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全面梳理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则演进和法律变革,对比我国《海商法》及《海商法(修改建议稿)》的规定,进而提出《海商法》修改时,应当构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立法上将“保证”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特定行为、事件或状态的确认和承诺;明确保证需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证的种类应限于明示保证,而保证的形式不应限于书面形式;构建保证的法律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承担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行政追偿制度构建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行政追偿权行使的条件须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或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完善行政追偿程序,并放宽相应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5.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 ,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在一定条件下 ,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相似文献   

16.
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17.
“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10  
日本判例坚持由遗族继承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该赔偿请求权以未来之可得利益为主要内容,判例并发展出了计算可得利益的较为成熟的方法。鉴于以可得利益为中心的死亡损害赔偿将导致“生命价值”的巨大差异,学说上强力主张死亡赔偿的定额化与定型化,并对裁判实务发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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