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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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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2.
论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追诉权行使主体的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而自诉案件对犯罪的追诉权在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追诉主体及诉讼程序的重大差异,自诉案件的自首必然有别于公诉案件,而具有自己的特征。本文拟对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3.
在数额相对较低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综合把握案件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事实,特别注重社会效果,要从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合理实现轻微越轨行为的非刑罚化。虽然被害人对公诉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建议权,但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积极考虑被害人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追诉权行使主体的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而自诉案件对犯罪的追诉权在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追诉主体及诉讼程序的重大差异,自诉案件的自首必然有别于公诉案件,而具有自己的特征。本文拟对自诉案件的自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关注,并就教于各位同仁。一、自诉案件是否存在自首有人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原告人、被告人明确,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并且对犯罪的追诉权在受害人,国家对自诉案…  相似文献   

5.
刘洁 《法制与社会》2011,(5):133-134
长期以来,实务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和单位自首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贪污贿赂犯罪惩治。本文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视角,以期厘清自首问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林清阅 《法制与社会》2013,(17):110-111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专有权力,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作出不起诉,其他的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该决定。不起诉的主要针对案件和对象是不符合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作出不起诉。  相似文献   

7.
暂缓不起诉不宜推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不起诉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大潮中涌现出的产物。其内容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宣布不起诉决定,待考验若干期限后,再宣布不起诉;在不起诉类型方面,主要是针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有的在实际操作方面甚至扩大到存疑不诉的案件;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可适用暂缓不起诉的案件。暂缓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以1个月到1年不等。笔者认为,这一举措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弊端:1.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对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不起诉的条件以及程序已作了规…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9.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之管见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由此构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①  相似文献   

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新刑诉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该制度存在案件适用范围较窄、附加条件不明确、检察机关定位不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规定矛盾等缺陷.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尚保华  金朝 《法制与社会》2012,(11):297-298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针对被害人救助司法机关也开展诸多实务尝试.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目前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重点和焦点在于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本文从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概述出发,逐步阐述检察机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的理念与原则,根据检察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务探讨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并以本院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实际案例为试点初步建立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办法.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耀军 《法学论坛》2007,22(5):105-111
根据控审分离原则,对公诉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但是,为了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保障被害人人权,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强制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起诉的权利.对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合理性及限度,对于改革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一、中澳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绝对无起诉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  相似文献   

15.
钟国辉 《法制与社会》2010,(35):375-376
近些年以来,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存在诸多不严肃和不规范之处,两高为此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  相似文献   

16.
一、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目前正逐步进入关键阶段,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是高检院明确的办案制度改革目标之一。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制度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它将使不起诉权的行使及监督制度更加规范,是建立高效、完备的起诉工作机制的正确选择。 不起诉案件听证,是审查起诉部门对有影响、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前,根据案情聘  相似文献   

17.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互查、抽查相结合及“回头看”的工作方法,认真总结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开展情况,针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存在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及其它四个方面19个问题, 制定七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不起诉工作。一、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拟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做到“三必须”。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必须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标准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必须依照刑诉法及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衡量是否适合作出不起诉,从严掌握不起诉案件标准。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适用,必须掌握有法定情节的才可以适用,不能放宽条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刑法上规定为“双罚”的犯罪,如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 该起诉的必须起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严格执法。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9.
叶景荪同志在"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见1957年"法学"第二期)一文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这种做法,认为值得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否定性的论断.我阅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有这么一些感觉,现提出来共同研究.叶同志在文章中说:"'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处罚的."这种对于"免予起诉"的前提的理解,是不能认为正确的.我国刑法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案件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场合,往往表现为: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等.这三种互不相同,其取舍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简言之,被告人之是否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都是取决于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应当其有事实情节和法律  相似文献   

20.
屈玲玲 《检察风云》2013,(14):60-61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徐汇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检察院")针对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类案件,专门设立"检察庭"开展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和宣告程序,充分保证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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