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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个总共15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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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组建工会被开除?》一文发表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来电对此发表看法,也有读者来信来电咨询文章中提到的打劳动争议官司的举证责任问题的详细解释。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以及2002年4月1日已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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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针对破产、破产重组企业增多,职工集体上访增加,且企业破产案件是一审终审,对假破产没有纠错渠道的现状,与市总工会密切携手,依靠广大职工,依据《工会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破产审理程序更加规范、公开、公正、透明,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国有资产,支持了企业改革,促进了社会稳定。一、规范破产审理程序,统一全市执法尺度。对目前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的立法上的“盲点”问题,参照《破产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后制定了《破产案件中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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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31(2):32-37
因《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存在相左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超龄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此冲突进行了补正。然而,因超龄用工关系认定理论的不足,仍未能解决司法实务中判断基准与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此问题应以广阔的视角和务实的精神加以检讨:即以"社会保险待遇说"和"特殊劳动关系说"为理论支撑,在辨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从"分类以视之"的分析方式和解决思路入手,厘清超龄用工关系之情形,以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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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出台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工会更好地依法履行基本职责,提供了司法保障。确认工会法人地位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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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争议处理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工会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作用的重要方面,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为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本刊邀请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有关同志撰写文章,以帮助和指导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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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书心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赋予了工会更广阔的履职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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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援助范围限定为五类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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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关键环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仲裁程序,特别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力图将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予以解决。这无疑极大地提升了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地位。三方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认真推动落实这一原则,对于工会依法参与仲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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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倪豪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女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全国总工会把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以依法维护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特殊利益为重点,把握大局,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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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06,(12):42-43
说明:本《解释》为“司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具体解答和说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有了《劳动法》,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一个《解释》?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规定过于“抽象”或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那么,在下一次对法律进行修改之前,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填补就非常必要,填补的方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比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日。那么这60日从哪一天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再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界定?在司法审判中就存在很大的“弹性”,这种“弹性”往往被企业方所利用,导致劳方“60日时效”稍纵即逝。很多劳动者因企业方以几近欺诈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比如企业方口头表示正在研究处理意见,让劳动者等待结果),让60日很快就过去了。最后,劳动者诉诸法律,常常因“时效已过”被驳回。企业方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付被侵权的劳动者已是“公开的秘密”。《工友》杂志曾多次发表文章,对此“不公”现象进行了剖析。有了这一《解释》,今后,企业方再想钻这一“法律漏洞”将更加困难。有兴趣的读者,请研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