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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探视纠纷的现状及建议刘亚林探视纠纷,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母方或父方)及其他人(如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的纠纷。面对不断增多的探视纠纷,法院处理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法院对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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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探视权案件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视子女并与子女交流、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然而,由于探视权的内容不像财产权那样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即可实现,它需要通过父与母及子女三方甚至父母各自家庭成员之间的有效配合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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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确定“探视权”的必要性蔡国华在我国自前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探视权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审判实践中却遇到大量涉及有关“探视”和“探视权”的情况。笔者认为:“探视权”是指夫妻及夫妻离婚后的一方,看望、关心没有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保持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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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离婚率的大幅度攀升。夫妻离异,夫妻感情可以一刀两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可以分得清清楚楚,但对已有子女的离异夫妻而言,“探视子女”却作为一个新的问题浮出水面,这个问题完全不是非黑即自那样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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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往来,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新《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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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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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兼谈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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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视权的立法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统计,我国近70%的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监护问题①.传统的做法是,夫妻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给付一定的抚养费.这意味着,相当数量的儿童在其人生成长的过程中,有着由其生父或生母单独抚养的经历,为了能让子女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为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子女的探视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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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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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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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多名委员、代表建议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畴,体现委员、代表对老年人生活及传统孝道文化延续的关切,也.折射出时下年轻人因社会压力大而忽视对家中老人关爱这·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老吾老而及人之老,将我们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传承和发扬光大,不仅是对老人现实的精神慰藉,也是给自己将来的晚年幸福‘埋单”,为自己的子女做出榜样。其中也不乏有为时下孝道“滑坡”而产生的忧虑,寄希望用立法的形式确保老人享有“被子女定期探视与问候”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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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难以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优先考量的因素。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的实体法律要件。《民事诉讼法》应当基于未成年子女与离婚(含抚养权事项)判决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所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乃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实现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实体法目的,必须健全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明确法院为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责任主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有充分表达真实愿意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挥程序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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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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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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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但是近年来,探视权纠纷的频发以及人们对探视权的诉求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频繁,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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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刚刚出世的孩子对年轻的父母来说意味着什么?最近“孩奴”成为网络热词,据《广州日报》报道,“孩奴”现象困扰80后群体,超过八成以上的年轻家长们感到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太大。据说,当上了“孩奴”的人,不敢生病,不敢高消费,不敢轻易换工作,一生都在为子女打拼、为子女忙碌、为子女挣钱。自己省吃俭用,但对孩子却出手特别大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