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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8)
江西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江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3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2)
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和山西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2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2)
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4)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鲁政发[2001]8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甘政发[2001]43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甘政发[2001]4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4)
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1]2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1)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4)
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闽政[2001]文165号)收悉。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4)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二○○一年七月五日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2)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3)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0〕6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1)
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和河南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1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3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4)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1]83号)收悉。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湖南省、广东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4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