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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亦应当同动产有所区分。在结合不动产公示方法的前提下,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取得人完成了积极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注意义务后,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产生的信赖。并且,取得人在申请登记时为善意即可认定为善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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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包括着非实体物的权利保护,包括了动产的物,以及用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经营、投资以及收益的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承租人对其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使得本质上为债权的房屋租赁权出现了物权化的趋势.为了使房屋原租赁权人与受买人之间不发生冲突,应采取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并予以公示,以解决趋于物权化了的房屋租赁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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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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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公示公信原则优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同时也优于无因性原则,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将其精神贯彻到物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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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我国把动产与不动产都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对象。把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范畴基于对静态所有权的保护和动态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秩序之间权衡所作出的价值选择,也是对多国都已明确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回应及对先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确认。在具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情形中,违章建筑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市房产在转移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事前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房产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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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中,拒绝公证制度对不动产变动的参与,虽然有立法者的多方考虑,但从不动产变动的实际情况出发,这却是不完善的。为了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应当将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前置审查模式应用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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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关于“国家规定”的一些表述引人瞩目,在涉及物权处分时,多次出现“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的字样,包括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68条“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第128条“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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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秋玉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4):174-176
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实施信托法,旧“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意定变动规则,除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外,又增添了登记对抗主义.这种规则的实质是承认契约对于物权的形成效力,但因契约的私秘性限制该种物权的对世效力.最终,契约本身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在不动产信托登记中形成默契性融合,这就是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双登记簿制度.2002年台湾“金融资产信托条例”和2003年“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问世,其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又面临着证券化所带来的物权变动公示困惑,但由于登记实务上尚能应付,故台湾立法当局秉承了实用主义的消极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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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梳理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60多年来的历史沿苹以及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反映,结合物权法条文分析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总结归纳了我国物权法就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采取的立法模式.阐述了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并就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非常态法律事实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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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权利归属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吸收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内容,尤其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但在物权无因性和物权形式主义方面并无采纳,实为遗憾之处。立足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剖析物权行为理论,得出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市物经济提供了便捷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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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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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涛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5):42-45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物权法全面规定了物权类型体系,对于建立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跨时代的意义。《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有争议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着手,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物权法》草案在相关规定中之所以出现条文自相矛盾,其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贯穿彻底,导致立法逻辑混乱,另外,立法者的理论前瞻性不够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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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七次审议,《物权法》最终以高票通过。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经过各方充分酝酿的结果,有许多成功之处,如第一次明确提出把私人物权和国家、集体物权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加以保护,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了新型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等等。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认识到其在调整对象区分、公共利益界定、遗失物领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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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评价的不利影响,维护现时交易安全和社会整体秩序。依照该理论,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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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一部保护所有权关系的法律,同时也是一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与民生和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与银行业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物权法》中涉及担保物权的绝大多数事项都与银行业直接相关,其中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变化对银行业防范与化解风险、促进银行业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拟从《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一些变化和发展来分析探讨这些变化和发展对银行业所造成的影响,并从银行业自身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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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本文通过对照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从抵押权制度方面着眼,简要阐述物权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几方面改进。 相似文献